某地2岁女孩田某在家玩耍时不小心打翻暖水瓶,造成全身40%以上烧伤。医院为她输血5次,待病情稳定后出院。四年后,孩子6岁的时候,突然在一段时间里出现间断发热、咳嗽、呕吐症状,后经医生检查被确诊为艾滋病。田某家属突然回想起四年前的输血过程,于是将血站推上被告席。
《献血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十九条规定: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血站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采集了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结果导致病人患艾滋病,血站应依法对田某及其家属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