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赔偿协议。内容是:发生医疗纠纷后,就医方对患方的赔偿问题签订协议。这种诉讼外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应注意的是:第一,该种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不得以这种方式了结构成刑事犯罪如医疗事故罪的医疗纠纷,赔偿数额上不能显失公平。第二,即使签了这种协议,也不能剥夺患方就同一问题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
(2)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这是指实施手术或复杂的临床检查前,由患者或家属或患者所在单位在医疗方已拟好的“同意书”上签字。一般认为这种“同意书”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一,患方签字后,表明医方实施手术、麻醉符合卫生法规规定的程序,即从等距离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其二,患方签字后,表明患方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病人身体损害医疗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该“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方的过失赔偿责任,医疗方不能认为只要患方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医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3)医方通过与患方签订协议免除法定义务。这种协议内容违法,是无效的,理由很简单:医方在医疗过程的业务主要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医疗操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它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根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变更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