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张某即将临产,经县医院产科检查一切正常。3日后,张某产下一个男孩。医生在对孩子检查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于是,医生对孩子进行了治疗,但孩子出院时没有告知其父母孩子的病情,也没有向孩子的父母交代其是否要继续治疗。孩子出院2个月后再次到该县医院复查,结果发现孩子的病情加重,随后转到市儿童医院治疗,治病期间花了很多钱。后此事经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张某和其丈夫以孩子代理人的身份将接生医院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张某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实施患者的自主权,是向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有相应规定:在知情权的基础上,患者有权进行选择,可以同意,也可拒绝。
在本案例中,医院对孩子检查身体时,发现孩子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麻痹,并对其进行治疗,但出院时未告知其父母,也未交代孩子是否要继续治疗。显然患者的家属并不了解孩子的状况,从而延误了孩子的治疗,这属于违反了孩子家属的知情权。据此,县医院应当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孩子家属的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