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食道癌入院治疗,一些癌细胞已经转移到骨头,即使稍微动一下都会骨折,只能长期卧床治疗。随着病情进一步恶化,赵某已经处于昏迷不醒的状态,生命只能靠药物和机器维持。赵某的子女见他被病痛折磨的痛苦样子于心难忍,加之家里为给赵某治病已债台高筑,为此他们找到医生再三恳求医院为赵某实施安乐死,并表示不追究医院任何责任。在赵某的家人与医院签署了相关的协议后,医生为赵某注射药物实施了安乐死行为。请问,这种侵犯患者生命权的非法行为要承担责任吗?
在本案例中,患者赵某在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的情况下,其子女不愿意看到自己的父亲遭受病痛的折磨,选择了请求医院为赵某实施安乐死,医院同意了此行为。虽然赵某永远脱离了病痛的折磨,但也永远失去了生命。在我国的法律上,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对生命的尊重包括别人对自己的尊重,也包括自己对自己的尊重,这也是处于公共利益上的考虑。生命并非一般财产,有病痛的生命也是生命,不能任意剥夺。我国的法律目前并不承认安乐死。
赵某的子女以及医院共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赵某生命权的非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