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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危难时期:成长的烦恼(1)

第一、违法欺诈惊天下

掀开锅炉的“盖子”

1998年8月27日,东方锅炉的原董事长、四川省证管办副主任江仲生,东方锅炉的董事长何允明,副董事长程兆峰,董事马一中因涉嫌贪污,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几乎公司的所有领导都涉及此案,就此东方锅炉的“盖子”被掀掉,锅炉里到底煮的是什么汤呢?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东方锅炉厂的部分生产经营性账面净资产折成国家股,独家发起成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1989年3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自贡市分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普通股5400万元。这显然是一家股份制试点初期发行股票的企业,按后来的说法,就是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于改制不彻底,虽然1993年10月4日经国家体改委批准,东方锅炉列为继续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但公司的股票却未能获准上市。

公司未上市,股票照发。截至1996年8月,公司以每股2.2元的溢价发售出去的股票远远超过了规定的5400万元的额度,而且最后还留有1757万股未能发售出去的股票。由于超出5400万元的股款是超出规定所得,故而不能进入公司账目,就成了一个账外账的“小金库”。

1996年8月以后,公司即将上市的消息流传开来,公司的股票在一级半市场已被炒至5.5~13元。当时公司的董事长江仲生、总经理马一中、副董事长程兆峰和副总经理何允明,利用可以调拨股票的权力,分两次领出股票30万股和50万股,以每股7元和8.8元的价格卖给北京一公司,获得210万元和440万元,用化名存入银行,存折由程兆峰保管。1996年12月公司股票上市时,四人分款,各得67.5万元。此后这个“四人帮”又用东方锅炉股票换得银山化工股票20万股,各分得5万股,并将这些股票卖给北京比特股份有限公司,获得270万元。1996年12月30日,四人又私分某证券公司返还的广告宣传费200万元。四条蛀虫越贪越起劲,越贪越无度,甚至还用公司的钱“奖励”自己各8万元。至被逮捕时,四人分别贪污222万元、241万元、222万元和218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1999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江仲生、马一中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何允明、程兆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人均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然而事情真的了结了吗?对股民来说没有。四条蛀虫经营的公司到底会是什么样呢?

1999年10月13日,东方锅炉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公司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伙同有关方面作假,将注册时间和成立试点企业的时间提前,还编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分红方案和表现良好的赢利状况,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对1992年至1994年的利润进行调整,虚增利润1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中作了虚假披露。从1993年11月6日起,东方锅炉公司以有关部门虚假批复的5400万股票额度,向公众违规溢价发行,并将溢价发行所募资金及利息收入共14499万元,违规账外核算……

实际上,东方锅炉的盖子揭开的还不仅仅是一宗贪污案,更是揭开了中国股市造假公司大曝光的序幕。

血色“红光”

上海有位姓邵的股民,拿了自家和几位亲戚凑起来的55万元钱悉数购买了红光实业。买之前,他仔细阅读红光公司的上市公告,认真聆听红光老总在电台的讲话,浏览了所能搜寻到的所有红光实业公司的报道。“功课”做得滴水不漏。随后等待买入时机,当红光股票上市后回调了20%左右才买进,结果买后就套。细心的邵先生为了对亲戚们的血汗钱负责,亲自跑到成都,到红光公司实地考察。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偌大的工厂空荡杂乱,工人全在闲逛。工人们告诉他,红光公司穷得连工资都发不出了。邵先生回到上海后,抛掉所有红光股票,共计损失10.1万元。

像邵先生这样受骗上当的股民不知有多少,红光实业自上市开出14元的盘后,一路走低,股民们除了被套外,几乎没有赚过钱。1998年12月,上海一位姜姓股民终于忍无可忍地站出来状告红光全体董事会及其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犯证券欺诈罪。他在诉状上一口气列出了24名被告,其中包括公司原董事长何行毅、原总经理焉占翠等19名原董事及高层管理,还有红光股票的主承销商中兴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人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公司、上市审计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上市资产评估的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上市推荐人国泰证券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总之,把红光弄上市的人,一并被打包起诉了。

这一怒极而为的勇敢举动顿时成为中国股市的聚焦点。一些媒体把此壮举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

姜姓股民实际买入红光实业1800股,金额15744.66元,因红光违规造成股价下跌,他于1997年12月22日到1998年10月16日分6次将该股票全部卖出,损失3136.50元。虽说数额不大,可对一个小散户来说,这可都是血汗钱啊。然而浦东新区法院于1999年3月以原告的亏损不能确定是由被告虚假陈述直接造成的,被告在股票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为由,没有受理“中国股市第一案”。此后,又有十几位与姜某有同样遭遇的股民向浦东法院再次起诉,同样被驳回。其中7位股民,愤愤不平,又于1999年5月21日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中包括那位到成都实地考察的邵先生。

红光实业是1997年6月6日在沪市挂牌上市的,上市后居然连续亏损,没一年赢利,三年下来累计亏损逾7亿。股票1999年5月4日被实行特别处理,进入“ST”行列。2000年5月12日暂停交易,进入“PT”一族。到2000年,PT红光的每股净资产已为-0.11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005.77%,资产负债率高达99.71%,已陷于资不抵债的极端困难境地。

为此任何一个股民均有权利质问证监会和推荐、承销红光上市的券商:“怎么会让一家不能赢利,只会亏损的公司上市的?”上市就亏的红光公司在上市一年后,即1998年6月向市场作出了解释:公司管理层经营决策失误,信息披露违规,董事长、总经理引咎辞职。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红光上市共募集4亿多人民币,岂有拿走这么多钱,说一句“决策失误”就了事的?

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隐瞒重大事项、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出处罚通告。证监会的通告可以说明红光实业为何只圈钱不赢利,可处罚显然不可能了结此事。1999年12月,“中国股市第一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0年1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红光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因为公司在1996年下半年准备引进彩色显像管生产线,由于资金短缺,才想到从股市上为彩管项目募集资金。于是红光公司将彩管上马和公司上市定为“双上工程”,作为公司1997年度的工作目标。为了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当时的董事长何行毅、总经理焉占翠等决定调整财务、虚增利润,确保股票尽快上市。由副总经理冉慧敏、刘正齐和财务部长陈哨兵等人具体组织实施。首先他们将1995年的“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计提折旧”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把红光公司1995年的利润调整为1996年的利润。随后向红光进出口公司、佛山彩色显像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并将其中17张共计2604万余元(未抵扣税款)予以挂账;共计虚报利润10805万余元,从而虚构了红光公司连续3年赢利的事实。

假账做完,只欠“东风”。三只腿的蛤蟆难找,能给假账开绿灯的贪污分子好找。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在收取了10万元评估费后,有求必应,对红光公司一份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补入一些土地价值,使红光的总资产增加;成都市国资局在1997年采取倒签文件的方式,对红光公司自己编造的1992年评估报告追溯确认,这份文件被列入红光上市的申报材料。作为开出绿灯的好处,成都市国资局得到7356元咨询费和餐费;成都市蜀都会计师事务所拿到红光30万元后,更是毫不犹豫地为红光编造一大堆虚构利润;四川经济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也先后为红光发行上市出具了有误导内容的法律意见书,这两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收下红光23万元和20万元。一路金钱一路绿灯,红光的财务顾问账号托管、主承销商中兴信托、国泰证券成都分公司、成都证券公司等一手拿钱一手把红光托上股市。

“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句古话,在现实中丝毫不爽地实现了。忠厚的股民们想不到,但红光的头头脑脑想得到。然而聪明反被聪明误,红光的“双上工程”只完成了一半,股票是上市了,可彩管项目出现了问题。上市前说得天花乱坠的进口设备是超过使用寿命的“老家伙”。什么叫尔虞我诈?既然你可虚假上市,别人也可以给你假货,关键不在真假,而在于用钱通关节,玩贿赂的行家红光公司居然忽略了自己随时也有被出卖的可能。1998年1月9日上市才半年的红光,主要生产线彩管玻壳池炉不得不停产大修。加上当年公司黑白显像管装配厂又因销售疲软、资金短缺、原材料供应不上而歇工,玩手段的行家红光在玩生产经营上成了外行,就此公司陷入困境。

招股说明书上连续3年赢利,尤其是1996年净利润高达5400万元的红光公司,在股市上圈走4.1亿元之后,竟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亏损2亿元。主要生产设备彩玻池炉从1996年下半年就朝不保夕,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利润高达5400万的1996年实际亏损为10.3亿元。财政不给钱,银行不贷款,只有股市“傻冒儿”,让红光随便拿钱。从1998年起,红光公司只好谋求资产重组,招赘绣球四处乱抛,优惠许愿层出不穷,经过旷日持久的讨价还价,终于以不菲的代价引来福地科总公司。

这就是检察院经过两年的艰苦调查,揭露出的红光公司的真面目。成都市检察院2000年1月4日向成都市中院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红光公司及被告人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的行为均已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且骗取股民资金的数额达人民币4亿余元,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后果。红光公司在司法机关正式介入本案前,即向有关部门报送了自查报告,供述了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利润的事实,本应认定为自首;但刑法并无被告单位自首及从轻处罚的规定,可按照自首的立法本意对何行毅、焉占翠、刘正齐、陈哨兵从轻处罚。

2000年12月14日,审判长在宣读了长达18页的判决书后,最终宣布红光实业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主要责任人何行毅(原董事长)、焉占翠(原总经理)、刘正齐(原副总经理)、陈哨兵(原财务部部长)分别受到3年有期徒刑到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判决宣布之后,逐一询问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及各被告人是否上诉,他们均表示不上诉。至此,被称为“中国股市第一案”的红光实业欺诈案了结了,同时也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刑不上法人”时代的终结。

红光诈骗案虽然了结,可它给众多无辜上当的股民造成的惨重损失却很难了结。正如股民们所说的,“红光一闪,害人万千。”那一道“红光”,犹???砍向无辜平民的屠刀溅起的血色之光,在股市里留下的血腥味久久无法消除。据法律界人士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8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因股票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应由法院受理。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致使自己炒股受损提出诉讼,有充分的法律、法规及国外判例依据。可在国内,众多股民对红光提出的诉讼均被驳回。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说,在美国,股民认为上市公司有欺诈行为,可以请律师打官司。打官司前律师并不收费,结案得到赔偿后,律师与股民分成。可这是在中国,有谁来保护这些受骗的股民?

同时红光欺诈案还留下另一个令人深省的问题:欺诈上市的公司该不该摘牌?以罚代停,以罚代退,等于认假为真,养痈遗患,以致上市公司欺诈上市事件就像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如果靠欺诈上市的公司仍然得以保持上市资格,怎样维护市场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案子纵然了结,可公司还在,而且成为给股市抹黑的公司。例如红光1997年4月与日立公司签订的113.37亿日元的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及大量配套设备海外采购合同,因为该项目陷于停顿,是进还是不进设备?如果不进,违约,红光公司将损失1.39亿元前期投入,日方及有关海外供应商还有可能提出巨额索赔;红光彩玻项目“黑字还流”贷款38.89亿日元于2000年到期,必须如期偿还;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及内部职工集资本息共1.313亿元,相继到期,均需要兑付。又是一次重大的“决策失误”?

像这种问题成堆、在死亡线上挣扎的公司不予摘牌的话,股市的信誉势必受到怀疑,即便找到接盘,有公司愿意重组PT红光,那么股民们仍然会质疑:难道中国股市是死亡公司重获新生的试验场吗?

大庆联谊:贪官们的“联谊会”

1999年11月2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中国证监会,在黑龙江省委、省纪委及大庆市委的配合下,严肃查处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涉案的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多达39人,其中10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余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中国证监会还将依据有关证券法规对大庆联谊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严厉处罚。消息一出,市场为之震动。怎么又来了一起更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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