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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合同实用基础知识(11)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债权能够实现,防范合同欺诈,防止有的企业利用合并、分立来逃避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给受损害一方的当事人一定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专门增加规定了当事人的抗辩权、保全措施,同时还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者分立合并后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了规定。

案倒:

某服装厂与一家大型商场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从服装厂购进500套冬装,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为同年的11月。合同同时约定商场向服装厂交付定金5万元,如果商场违约,无权要求服装厂返还定金;如果服装厂违约,则要向商场双倍返还定金,并约定如果定金条款不足以弥补商场的损失时,还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万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并盖了公章,同时商场将5万元定金支付给了服装厂。

12月和,合同到了履行期限不见服装厂发货,商场便多次打电话或发传真要求服装厂履行合同,及时发货,服装厂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而拒绝发货。一直拖到12月底,服装厂才给商场发来一份传真,要求解除合同,并解释说自己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变了,所以原来由他签字的合同也不再履行。经一再交涉,服装厂坚决不再履行合同,也不按原来的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商场便将服装厂告到法院,要求服装厂继续履行合同或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由此给商场造成的损失。

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服装厂的厂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合同成立后合同义务的承担者是法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商场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双方都盖了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也签了字,合同已经成立,不管厂长如何更换,也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所以服装厂以厂长更换为由不履行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情况

所谓情势,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谓变更指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丁重大变化。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于此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我国虽然在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这条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运用这条原则。依此原则,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注意的是,商业风险不适用这一原则。

1.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所谓情势,乃是指作为合同行为的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所谓变更是指情势(事情和形势)发生了异常的变化。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终止之前。因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已发生了情势变更的事实,当事人是基于已变更的客观事实而订约,表明其已自愿承担了风险当然以后不得再主张情势变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因而合同关系已归于消灭,再提出和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3)情势变更的情况是当事人所无法预见和防止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而仍然订立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中能终止而不终止,这表明当事人甘愿承担情势变更的风险,因而不能运用情势变更这一原则。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情势变更以后,经常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去平衡,如果仍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有失公正,从耐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什么区别。

(1)功能不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既可适用于合同责任又可适用于侵权责任。出现了不可抗力以后,债务人将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赊;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一项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而仍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诚宴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2)构成要件不同。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而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不以合同不能履行为条件,只要合同履行过于艰难或须付出高昂的代价,当事人又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就可以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3)主张程序不同。在出现了不可抗力以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如通知的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出现情势变更之后,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必须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应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做出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即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如果不可抗力的发生没有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导致情势变更的事由也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和其他事由。

除了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外,你虽然在订立合同时万分小心,但还是免不丁出现如合同的一方的经营状况突然恶化种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在合同法中,还为这些意外情况设立了履行抗辩权,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这些抗辩权应该很好地加以利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按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履行合同,以便顺利地将合同履行完毕,实现当事人订盘合同时所期望的合同目标。合同的顺利履行,是当事人的期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会希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什么不顺利的情况发生。

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每天的情况、经济形势千变万化,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自然灾害的发生,当事人经营状况的改变等都会使合同的履行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会遇到很多阻碍。除非是即时清结的合同。这些阻碍主要有:因国家宏观调控等原因而引起的情势变更,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原因而引起的不可抗力,因当事人经营状况的改变而引起合同履行困难,再有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也许,当事人这些合同纠纷是阻碍合同顺利履行的最主要原因。因为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并不多见,而合同纠纷却是常见的。因此,事先采取措施,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可以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以便更好地达到实现合同目标的目的。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套设备转让合同,价款10万元,合同规定款到后10日内交货,合同成立后1个月,甲公司将货款一次付清。但合同成立后半十月,乙公司的经理调走了,后任经理不承认前任经理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该设备重新作价,否则不履行合同,之后,甲公司多次派人前往催货,均遭拒绝,致使甲公司业务受影响,并遭受损失。

分析:

根据《合同法》弟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成立的设备转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不能因为前任的经理调走,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公司的前任经理与甲公司订立合同是以乙公司的名义订立,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订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乙公司承担。因此,乙公司不能因前任经理的主动而不履行合同。

二、企业合同的变更

企业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依法可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如要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质量标准的更改,履行地点的变动,包装要求的改变等等。

当事人变更合同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生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所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合同变更问题。

2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的变更可由两种情况发生:

(1)法律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请求变更合同;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合同变更要求履行法定手续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合同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4当事人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

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78条规定,推定为未变更。

三、企业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含义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具体来说,合同转让包括以下含义: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在合同转让中,一般是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或者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也称第三人。

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

在合同转让中并没有改变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当事人承受,合同的客体不变。

3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

合同转让是属于《合同法》认可的行为,是依据《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只要其转让合法就不受他人干涉,其行为就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转让山于涉及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的问题,所以一般将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合同承受三种。

二)合同不能转让的情形须注意的是,《合同法》第79条规定合同不能转让的情形有: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如合伙合同,合伙人不能擅自将合伙人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2按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如《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转让。

(三)合同转让的种类

1债权转让。

(1)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是一方当事人将权利转让与第三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他人,称作债权转让。合同债权的转让实际上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合同权利的受让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权人,合同义务的承担人成为合同之债的新债务人,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和客体仍保持不变。其有以下几层含义:①债权转让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的行为,不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前;②转让的是合同中的权利,而不是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③已经放弃合同权利的让与人,在法律上仍要履行合同义务;④转让的内容、条件、范围等,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

案例:

2002年5月,某麻纺品进出口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厂在11月底供应麻纺品进出口公司风衣50O0件,每件价格200元。合同签订后,麻纺品进出口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麻纺品进出口公司为7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遂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事宜,服装厂无提前交货能力,麻纺品进出口心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风衣5000件。原订的棉衣恰好满足另一外贸公司的要求,麻纺品进出口公司遂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外贸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风衣价格上涨因此,该外贸公司按每件240元支付麻纺品进出口公司120万元。11月底,该外贸公司前往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提出原合同是和麻纺品进出口公司签订的,没有得到任何合同转让通知。

分析:

麻纺品进出口公司将其债权转让外贸公司,债权为可转让债权,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转让债权的实质性要件,但是因没有通知债务人,欠缺债权转让生效的形式要件,所以转让无效。因此,法院判定麻纺品进出口舟司转让债权给外贸公司,因未通知服装厂而无效,判令麻纺品进出口心司返还120万元给外贸公司,并继续履行与服装厂签订的合同。

(2)债权人转让债权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以下义务:①通知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另外,也有些债权不需通知,如票据上的债权转让,汇票上的债权转让不需要通知债务人。②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权等一般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而属于债权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利不能转让,如汁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即不转让。③须依法办理手续的,则须办理。④不得撤销之义务。依《合同法》第80条,转让债权的通知一经发给债务人立刻生效,债权人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作为合同的债务人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享有哪些权利。

①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即债权转让后,产生了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的结果,但同时与履行债权相关的抗辩权也随之转移。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存在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转让之后对新的债权人产生效力。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存在抗辩事由的,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向新债权人(受让人)提出。②债务人享有抵销权。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投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2债务转让。

(1)什么是债务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亦称合同义务转让或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人将全部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地位;债务人将部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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