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家庭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式。在原始社会晚期由对偶家庭发展而来。它的最后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前提是生产力的提高,个体生产成为可能,私有制得到发展。父系氏族的确立,男子在经济生活中占居主导地位。确立这种家庭形式,目的在于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以继承家庭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比对偶婚家庭牢固得多。这时的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异他的妻子,破坏夫妻间的忠诚,妻子则没有这种权利。所以,一夫一妻制家庭从产生时起,实际上就只是要求女子实行一夫制,男子则可以公开或秘密地实行多妻。
家长制家庭
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却是丝毫也没有消除的。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摩尔根:《古代社会》)。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id est patrimonium(家庭,即遗产),就是按遗嘱传授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因此,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摩尔根:《古代社会》)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
一夫一妻制的起源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做的考察,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的,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养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在其他方面,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规定必须结婚,而且规定丈夫必须履行一定的最低限度的所谓夫妻义务。
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家长制家庭公社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
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
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同时也进入那比较法学能给我们以很大帮助的领域了。而比较法学在这里也确实促成了重大的进步。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Za Drew Fagafaga〔扎德鲁加〕(大意为大家庭)和Bratstvo(胞族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至少对于旧大陆各文化民族说来,对于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说来,这一点看来是已经得到证明了。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主妇在公社姑娘择婿时,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间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做出决定。
只是在大约十年以前,才证明了在俄国也还继续存在着这种大家庭公社;现在大家都承认,这种家庭公社,像农村公社一样在俄国的民间习俗中深深地扎下了根子。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即雅罗斯拉夫的“真理”中,曾经提到它们,其名称(vervj)和达尔马戚亚法典中所用的相同;在波兰和捷克的史料中,也可以找到它们。
根据霍伊斯勒(“德意志私法制度”)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的“家庭公社”。罗马的家庭也被归在这种类型以内,因此,家长的绝对权力,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无权地位,近来是受到很大怀疑的。在爱尔兰的克尔特人中,大概也存在过类似的家庭公社;在法国的尼韦尔内,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这种家庭公社还以parconneries为名称保存着;而在法兰斯孔太,它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卢昂地区(在索恩—卢瓦尔省),还可以见到巨大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很高的、直达屋顶的大厅,四周是卧室,由六级至八级的梯子登入,在这里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人。
在印度,实行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奈阿尔科斯就已经提到过,它今天也还存在于原来那些地方,即旁遮普和该国的整个西北部。在高加索,柯瓦列夫斯基本人就可以证明这种家庭公社的存在。在阿尔及利亚,它还存在于卡比尔人中间。甚至在美洲,它大概也曾经存在过;苏里塔所记述的古墨西哥的《calpullis》,人们就想把它看做是家庭公社;而库诺夫(《外国》杂志1890年第42—44期)十分清楚地证明,在秘鲁被征服时,存在过一种类似马尔克制度的东西,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实行土地的个体耕作。
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的过渡期
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
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
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
无论如何,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从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在以后的阐述中,我们还要说到柯瓦列夫斯基所作的进一步的结论,即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
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