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原则问题的决议。
这类决议涉及的内容是原则性的、非事件性的,影响范围更大,影响时间更为久远。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等。
二、决议的写法
1.标题和成文日期
(1)标题。
决议的标题有三种写法。
第一种是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的决议》。
第二种是由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文种组成,如《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
第三种是省略发文机关,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如《关于确认十一届三中、四中全会增补中央委员的决定的决议》。
(2)成文日期。
决议的成文日期,不像一般公文那样标写在公文正文之后,而是加括号标写于标题之下居中位置。具体写法有两种情况:
如果公文标题中已包括会议名称,括号内只需写明“×年×月×日通过”即可。
如果公文标题中没有会议名称,括号内要写明“××委员会第×次会议×年×月×日通过”。
2.正文
(1)开头部分。
决议的开头部分写决议的根据,一般要写明会议听取了什么、学习讨论了什么、审议了什么、批准或通过了什么、自何时生效等。如: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经修正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即行生效。
以上各项要根据会议的内容而定,不必面面俱到。
(2)主体部分。
这部分的内容比较复杂,写法也比较灵活多样。
如果是批准事项或通过文件的决议,相对比较简单,这部分多是强调意义,提出号召和要求。
如果是安排工作的决议,要写明工作的内容、措施、要求。内容复杂时,要明确分出层次并列出各层次的小标题,或者分条撰写。
如果是阐述原则问题的决议,主体部分要有较多的议论,多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把道理说深说透。所谓“夹叙夹议”,就是用概括叙述的方式介绍情况、提供事实,用议论的方式做公正的评价和精辟的论述。
(3)结尾部分。
这部分可有可无。有时主体结束,全文也就自然结束了,不必再专门撰写结尾。有时需要写一个结尾,多以希望、号召收结全文。
范例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
关于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
(1992年10月18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批准江泽民同志代表十三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大会对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大会赞成报告对14年伟大实践的基本总结。十一届三中会全以来,党领导各族人民实行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开辟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根本原因就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和发展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的理论,制定和实行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邓小平同志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为这一理论和路线的创立作出了历史性的重大贡献。大会认为,报告对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一系列战略决策,作出郑重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大会同意报告提出的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完成报告提出的各项任务,必将有力地推动90年代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大会指出,抓住有利时机,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力争国民经济在讲求效益的前提下有一个较高的增长速度,是完全正确和可能的。大会认为,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必须抓紧制定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大会同意报告对国际形势的分析和阐述的对外政策。大会指出,要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为世界的和平和发展继续作出贡献。
大会指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新形势,必须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党,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决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大会号召,全党同志要在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更加紧密的团结起来,为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而努力奋斗。
——载1992年10月19日《人民日报》
§§§第四节 布告
一、布告的概念
布告是一种具有规范性和约束力的公文。对人民群众公布政策、法令和重大事件,宣传禁止妨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及宣布其他需要人民群众了解和遵守的事项,用“布告”。
布告,在使用上,只限于上级对下级,在平级之间不可以使用(通告,除用于上级对下级外,平级之间亦可使用)。布告所发布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而且是面向国内或一定的区域。行文风格不像公告那么庄重严肃。
二、布告的写作技巧
布告由于它要张贴出来,面向群众,所以一般不写受文机关。布告大体上由标题、编号、正文和落款构成。
1.标题
布告的标题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一般有三种写法:
第一,写出完整的标题。发文机关、事由和公文种类都写出。这一般用于事由不太大的情况,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从题目就可以了解布告的中心内容,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的布告》。
第二,写出一部分,省略事由。只写出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由于事由比较长,为了节省版面,则将事由省去,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布告》。
第三,只标“布告”二字。如果布告的内容和文字都简短,就用不着在题目中写明。现在有很多布告都直接用“布告”标题,既醒目又简便,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结果的布告,就多用“布告”作标题。
2.编号
布告有专门的编号,由于是对外张贴,所以编号一般写在标题的下一行右半部。
3.正文
布告的正文包括引言、事项和结语三部分。
引言就是导语,说明发此布告的根据、原因和目的。
事项是正文的中心内容。为了方便人民群众阅读识别,这部分一般采用分条分款的形式来叙述规定的要求,有的条款还特地作说明解释。
结语是布告的结尾。有的布告以“特此布告周知”或“此布”、“切切此布”作结尾,有的则提出遵照执行的要求,或写上生效日期,用以表达正文完结。
4.落款
布告正文结束后,在右下方都有签署和日期。签署可以是个人的姓名,但姓名前必须寇以职务,也可以是发布机关,日期指发布告的日期,要写全年月日,放在签署之下。
当然,落款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标题只有“布告”两字,必须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及发布日期。如果标题中有发布机关名称,文尾可不再写发布机关名称。标题下有发布日期的也可以不在文尾书写发布日期。布告一般应加盖印章,以示负责。撰写布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要符合政策。
布告应以党和国家在某一历史时期的政策法令为依据,各项规定切不可与现行政策相悖。要写好布告,必须熟悉现行政策法令,熟悉党和国家已经公布的文件。总之,要以政策和法律为准绳。
(2)要对症下药。
布告必须摸准民情,全面掌握有关情况,要善于抓苗头,才能产生强烈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3)要通俗易懂。
布告应张贴于外,对象是广大群众,要尽量避免使用群众不熟悉的专用术语和冷僻词汇,以便记忆和执行。
三、布告的写作范例
××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的布告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保证铁路运输畅通无阻、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条例以及铁路规章,特布告如下:
一、旅客一律凭票进候车室,验票进站,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二、严禁爬乘货车、无票乘坐客车。
……
十、不准在铁路上放牧、玩耍和放置障碍物。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协助公安机关和铁路部门进行劝告和制止。对不听劝止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布告。
××省人民政府
法规性布告范例: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古迹保护的布告我市是一座历史悠久而富于革命传统的城市,文物古迹非常丰富。保护好文物古迹,对于继承祖国优秀历史遗产,建设高度精神文明,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在市范围内,一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盗窃和擅自运往国外。对破坏、盗窃文物的犯罪活动,要坚决打击。
二、凡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公布保护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石刻等,均应妥善管理。非经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兴建工程、挖沟取土、打井开渠;严禁开山采石、烧荒、放牧、乱砍林木及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响环境美化活动,所有使用文物保护建筑物的单位,必须与文物管理部门签订合同,保证文物安全,不得乱拆、乱改、乱建或破坏、改变文物面貌。凡不利于文物保护的使用单位,经国家、省、市研究认为必须迁出的,应限期迁出。
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私自买卖。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遗址、古墓葬。在生产建设和施工中,如果发现文物,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四、人民银行、供销社、废品收购站、造纸厂等单位收购的文物,如古代金银器、铜器、铁器、古旧图书、字画、文献资料等,不得擅自处理,应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派人鉴定拣选后再行处理。
五、流散在民间的传世文物,统一由文物部门开设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购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各县、区公安局和工商行政部门,要和文物管理部门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坚决取缔文物黑市,打击文物走私。对非法收购、游乡收购、盗走文物者要依法惩处。
六、保护文物,是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宣传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识,进行保护祖国文物的教育,提高保护文物的自觉性。造成“保护祖国文物,人人有责”的社会风气,把广大干部、群众动员起来,同心协力,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