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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3)

侵权行为

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有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此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这是最常见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产,故意损伤他人身体等。特殊侵权行为指行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因此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以下几种特别侵权行为:(1)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在各国法律中都是免责事由。

自然人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一般与“公民”的概念通用,但自然人强调的是人的自然属性,而公民强调的是人的社会属性。

法人

与“自然人”相对。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的社会组织。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享有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人。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对债权人承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根据代理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把代理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由此产生的代理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一致,由法人机关行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正常状态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承担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无效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民事行为。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责任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缺一不可。(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3)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免责理由

免责理由是指违约当事人和侵权行为人依法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免责理由除承担严格责任外,通常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即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的侵权行为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共同责任

从民事责任主体人数而言,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即多数人的责任。按照责任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关系,共同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

共同责任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的责任人之间各自按照一定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的一种。是指数个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对权利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

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事实婚姻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的婚姻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抚养

抚养是指父母或其他长辈对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或晚辈的养育和照料。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抚养义务。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扶养

扶养是指在平辈之间的生活上的关心与照料。扶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在一定亲属之间,一方基于身份关系,对无生活能力的另一方在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包括平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晚辈对长辈的赡养。狭义一般专指夫妻间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也可用于平辈之间,如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以及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非亲属关系也能产生“扶养”,如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确立扶养关系。

赡养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或晚辈为父母或长辈提供必需的生活资料和费用以及在生活上的帮助和照料。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对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均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收养

收养是将他人子女作为本人子女的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有效成立。领养他人子女的人是养父母,受他人领养的人是养子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人是送养人。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对于无配偶的男性要求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在40周岁以上。通过收养形成法律上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已经合法成立,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原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此项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1)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2)而他方有财产上的损失;(3)取得的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依据。

继承法

继承法是关于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留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遗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继承权

依法承受被继承人(死者)遗产的权利。符合继承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继承权,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也可因法定事由出现而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人

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限于自然人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法定继承

它和遗嘱继承相对而言,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的条件下所适用的一种继承形式。在遗产中,按法定继承处理的有:(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和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和婚姻关系(夫妻,但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有此种关系)而取得法定继承权的人。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1)配偶;(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顺序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是:(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嘱

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即有效。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遗嘱于制作完毕时成立,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定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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