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任务是审查核实各种诉讼证据,对案件进行直接的、全面的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及其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凡是应人民法院传唤出庭的证人,均应出庭如实提供证言,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
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供或人民法院主动收集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均须当庭出示。书证当庭宣读,物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第四,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宣读。鉴定人应向法庭说明鉴定的方法和经过,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审判人员可以对鉴定人提问。几个鉴定结论有矛盾,可以通知鉴定人重新鉴定或决定另行鉴定。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笔录,应由法庭或勘验人当庭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录像,应向当事人出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即可终结法庭调查,转入法庭辩论。
①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开庭审理的又一重要阶段,是当事人就如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庭调查的材料,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事实的认定,以及适用什么法律及理由,向法庭提出自己结论性的意见,目的是使案件的事实及当事人之间的是非曲直进一步明朗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②法庭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③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后,调解没有达成协议,合议庭成员退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力求作出正确的结论。评议应当秘密进行,评议情况不得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④宣判。合议庭评议完毕,应制作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及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非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应交纳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费用外,一般不负担其他诉讼费用。
财产案件的当事人,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这些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起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这些费用也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交纳,不能按实际支出计算交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出差补贴不应由当事人负担;
3.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费;
4.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以及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费及交纳标准
申请费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事项,应当交纳的费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此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及交纳标准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这些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
1.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2.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3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企业经济纠纷以及行政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商解决。这是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并自行协商解决所发生争议的一种方法。协商解决方法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团结协作基础较好,而且争议的标的不是很大,所发生的矛盾也不是很深,只要当事人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是能够解决的,因此,协商解决仍不失为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
2.调解解决。这是企业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双方经协商无效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由第三人主持并从中调停排解,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解决方法。企业经济纠纷调解可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类。司法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通常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纠纷案件过程所进行的调解,如调解不成就可以进行判决或者裁决。行政调解是政府主管机关出面对企业经济纠纷进行调解。民间调解通常是由律师或者第三人出面从中进行调解,如贸促会成立北京及其他省市调解中心所从事的调解活动就属此类。后两种调解应属非诉讼调解。但不管是哪一种的调解,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作成调解书,当事人之间即产生合同上的效力。
3.仲裁解决。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将其所发生的企业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依法居中裁决的一种解决方法。仲裁虽属民间性质,但其裁决却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其仲裁提起须由双方事前或纠纷发生后订有仲裁协议,并且仲裁机构所做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使仲裁解决具有区别于诉讼及其他解决方法的特色。我国现阶段的仲裁主要有各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两种。
4.诉讼解决。这是指发生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将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作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一种解决方法。诉讼解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程序作出,经济纠纷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行政纠纷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行政赔偿或司法赔偿申请依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费负担
关于诉讼费的负担问题,不管是经济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4.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