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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知识产权(1)

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实践中,人们使用“专利”一词,通常有3种含义:

1.从法律意义上,专利是法律认定的一种独占权,即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排他性的权利。这是专利最基本的含义。

2.从技术形态上,专利是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具体来说,它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种形式。

3.从公开形式上,专利就是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包括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下列特征:

1.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该独占性包括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就是侵犯了专利权。

2.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但是共同参加国际专利公约和协议的除外。专利权人要在其他国家使其专利得到法律保护,必须向其他国家的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3.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独占性,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则失去效力,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该发明创造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

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于什么是发明,采用的是定义和排除相结合的方法。首先,我国《专利法》第25条采用列举法,规定了6种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有一种叫做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也称作工业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作为一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和发明、实用新型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发明和实用新型体现了对实用功能的关注,都是对技术方案提供法律保护的方式,追求的是对现实的技术问题的克服和解决,对技术方案的美感、满足人们审美需要的因素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外观设计则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在概念中就强调了对设计方案的美感的特别要求,并不追求设计方案的实用效果。

专利申请的原则

1.一发明一申请原则。即一件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即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人的原则。《专利法》第9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少数国家则采用先发明原则,即对先发明的申请人授予专利权。

3.优先权原则。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主张的重要原则。是指申请人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国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在特定期限内又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的申请日。意义在于: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书面申请原则。即专利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手段。这是因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构成、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受要求法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都必须以书面文字才能进行详细、具体的描述,口头表达或实物显示均不能达到要求。

专利申请的受理

专利申请的受理,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接收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并发给相应凭证的活动。只有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正式受理了,专利权的授予才有可能。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9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不符合本细则第121条第1款规定的;

(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5)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

(6)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专利人的权利

1.独占权。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支配其专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当事人须订立书面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3.许可权。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放弃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以书面声明形式放弃其专利权。即对其法定保护期内的专利,不再主张独占的权利。

6.排除侵犯权。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义务

1.实施专利的义务。实施或利用专利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和进步;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避免科研工作的盲目性,减少社会重复劳动。因而,实施或利用专利是专利权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2.充分公开专利内容的义务。专利权人应当在说明书内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内容按《专利法》的要求,详细、清楚而确切地加以阐述,使同行业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对不充分公开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其他人员有权提请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3.缴纳年费的义务。《专利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的许可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一经授予,就会对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组织和个人产生种种阻却的效力,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法律对专利权也有限制,限制之一就是指定许可。指定许可的对象是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指定许可所指向的发明专利,必须要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这是指定许可的必备条件,如果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没有重大意义,就不能采取指定许可,只能是民事主体之间进行自愿协商,获得权利所有人的自愿许可。指定许可不必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但必须要经国务院批准,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来干涉个体的民事权利。指定许可所指向的专利权人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被许可实施该专利的单位,必须要按照国务院的决策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要同专利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要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实施

专利实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的方法。专利实施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实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专利权人自己单独实施;二是专利权人将专利作为投资,与他人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进行实施。

2.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取得专利后,除自己实施外,还可以通过订立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获得使用费。

3.指定许可。《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根据《专利法》第48条、49条、50条、51条规定: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时间。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有效时间为10年。以上法定有效时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由于保护期届满或其他原因而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该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几种:

1.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

2.因没有按期缴纳年费而终止;

3.因专利权人自动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而终止;

4.由于专利权人死亡又无继承人而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权利的行为,可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即以欺骗他人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冒充他人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行为。

3.专利机关所做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决定,例如错误地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错误地驳回专利申请或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等。

商标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者为了将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店铺上采用的特殊标记。

商标的主要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4)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商标权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6)商标是商品信息的载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商标的作用

1.标明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商标直接指明了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厂家,通过商标,就可以将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不同厂家区别开来。商品的知名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形象。名牌商标产品由于质量好,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高,在市场上很畅销,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2.便于消费者选购商品。在市场上,同种商品或同类型商品品种很多,如果没有商标,人们就很难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商品。有了商标,消费者便可以根据商品的品牌来选择商品。

3.便于企业对其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争创名牌产品。在市场上生产和经营同一种商品的企业很多,有了设计独特的商标,通过宣传就能让人们记住企业生产或销售这种商品,从而扩大自己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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