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酒店因混淆餐饮收入与娱乐业收入,利用税率差偷逃营业税费4万元,受到当地税务机关查处。
据了解,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酒店营业收入账中没有经营范围中的“卡拉OK”收入,财务人员谎称酒店自开业以来,由于资金紧张,卡拉OK厅始终未装修经营,直到最近装修完毕才开始营业。但稽查人员在随后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酒店去年的香烟、食品、酒水、服务费收入达到24万元,但上年1~10月的月平均收入仅为3万多元,11月、12月和其他月份相差悬殊。因此,稽查人员对该收入情况进行进一步分析,怀疑收入突然大幅增长,很有可能是餐厅的经营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化。
审计调查:
经过外围取证,稽查人员掌握了实情。原来,酒店为避开娱乐业20%的营业税税率,把卡拉OK厅的收入与餐厅的收入合并记账,以减少营业税费的支出,同时为了让账面上的记录看起来合理,就将卡拉OK厅收入按食品、香烟、酒水等明细记录。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对该酒店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除追缴酒店偷逃的税款4万元及滞纳金0.6万元外,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该酒店处以2万元罚款。
99.所得税偷漏税
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是: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所得税偷漏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划分模糊,纳税人为方便,只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特别是2002年实行各50%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国地税信息不共享,致使在2002年新办证的纳税人没有全部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2)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记入所得额,长期投资、联营分回的盈亏不在账上反映,始终在往来账上反复。
(3)购买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不按时转记投资收益。
(4)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提取上缴管理费。
(5)发生大宗装修、装潢费用以及待摊费用,不报税务机关批准就摊销。
(6)多计提应付工资,年终将结余部分上缴主管部门。
(7)不上缴统筹金的单位,计提统筹金长期挂账不缴。
(8)购买土地,准备扩建,将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9)盘盈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10)“白条”支付水电费。
(11)购买假发票入账。
(12)应有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进入“管理费——其他”。
(13)主管部门向下级分摊费用,下级只有记账支付凭证,没有原始凭证。
(14)邮政、电信行业收取的邮资、话费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用盖邮戳的“白条”、托收承付票据给客户。
(15)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发票、税票。
(16)记账凭证报销多,原始凭证数额少。
(17)购入固定资产列入费用,或者将固定资产分解开票记入费用。
(18)在建工程的贷款利息记入管理费用或者财务费用。
(19)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在税前扣除。
(20)流动资产损失在地税批复后,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1)补贴收入不并入计税所得额,直接记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
(22)业务费、广告费超支后放在其他科目列支,如,手续费、差旅费、会议费、有害补助等。
(23)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列支“三新”费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
(24)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证书没有年检,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5)税务稽查审增的所得额,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只补税不调账,造成明征暗偷。
【例】某小型商业企业,2009年账面利润总额为9.5万元,按此数额预缴所得税额为:
应纳所得税额=95000×20%=19000(元)
税务稽查人员在年末对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没有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需调整的项目有:
(1)工资费用:企业执行的计税工资为800元/月/人。企业实际工资费用为850元/月/人。超出计税工资50元,该企业有职工14人,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元。
(2)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依照计税工资的计算,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2.5元。
700×(14%+2%+1.5%)=122.5(元)
(3)营业外支出中有企业支付的卫生、防火等罚款1万元,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4)营业外收入中,登记有3000元国库券利息收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应记入“投资收益”科目,或“财务费用”科目。按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税务人员根据以上资料,确定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5000+700+122.5+10000——3000=102822.5(元)依照规定,适用25%的税率,其应纳所得税为: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02822.5×25%=25705.63(元)
该企业应补纳6705.63(25705.63——19000)税款。
100.虚假纳税申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对“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解释是“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对下列的故意行为应认定为“虚假的纳税申报”:
①税务机关已明确通知调整,纳税人仍不按规定进行调整;
②同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纳税人有时按税法规定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③税法与会计存在的差异,纳税人应调整而不调整,被税务机关处理过,但又重新发生的。
如果没有以上情节的,不宜直接认定为“虚假的纳税申报”。因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存在的差异,涉及的范围很广,涉及的项目非常多,操作上也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并且这些差异调整规定分散在各个时段的各种税收法规、规章里,别说纳税人难以悉知,税务人员也很难全面掌握。因此,对纳税人未调整或调整不正确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存在的差异,应区别情节对待,不应草率地定性。
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
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销售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此案中,王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