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出入境知识
世界上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出入境人员均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只有具备合法身份的人员才能出入国境。随着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迅猛发展,出入境知识已成为导游人员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入境应持有的证件
有效证件指各国政府为其公民颁发的出国证件。其种类很多,不同类型的人员使用的有效证件名称也不同,如供国际航班机组人员使用的是“执照”,供国际海员使用的是“海员证”,邻国边境居民使用的是“边民证”,华侨、台湾同胞使用的是“旅行证”,港澳同胞使用的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
(一)护照
护照(passport)是一国主管机关发给本国公民或在国外居留的证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
1护照的种类
按照颁发对象和用途的不同,护照一般分为3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此外,有的国家还为团体出国人员(旅游团、体育代表队、文艺团体等)颁发团体护照。
(1)外交护照。
颁发对象:前往国外进行国事活动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员和出访的政府代表团成员;外交和领事官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特征:护照封面上一般标有“外交”字样。
特殊功能:一般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在各类护照中,其持有者受到的尊敬和礼遇程度最高。
(2)公务护照。
颁发对象:一般性出访的官员;在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关中,从事技术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公务派往国外执行文化、经济等任务的一些临时出境人员。
特征:护照封面一般标有“公务”字样。
(3)普通护照。
颁发对象:前往国外或旅居外国的普通公民。
特征:护照封面不作特别标识。
2我国护照
(1)我国护照的种类。
我国现行护照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颁布以前,普通护照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简称“因私护照”)。根据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原属于普通护照的因公普通护照被调整到公务护照范畴,并更名为“公务普通护照”;而因私普通护照则更名为“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由外交部负责签发。旅游护照属于普通护照,由公安部负责签发。
(2)我国护照的式样。
我国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已于2007年1月1日停止签发,已签发的使用至失效之日)的封皮分别为大红色、墨绿色和深棕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国徽下方分别印有“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及其对应的英文;普通护照封皮为暗红色,封面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下方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其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封皮为深蓝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国徽下方印有“护照”及其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封皮为深绿色,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国徽上方依次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文、葡萄牙文及英文烫金文字;国徽下方依次印有“护照”的中文、葡萄牙文及英文烫金文字。
护照的个人资料页内容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或汉语拼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以及护照号码、护照有效期、持照人身份证号码、护照的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等,还印有持证人本人的彩色数码照片。
(3)我国护照的有效期。
我国外交、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事部门颁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门颁发。
我国护照,一次有效公务护照和一次有效因公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两年,2007年前签发的普通护照有效期为五年,2007年以后签发的16岁公民普通护照有效期为十年;特区护照一般有效期为十年,其他各种护照的有效期均为五年。护照有效期满,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每本护照最多可延期两次。
(二)签证
签证(visa)是主权国家颁发给申请者,进入或经过本国国境的许可证明,是附签于申请人所持入出境通行证件上的文字证明,也是一个国家检查进入或经过这个国家的人员身份和目的的合法性证明。在我国,华侨回国探亲、旅游无须办理签证。
1签证的种类
按照颁发对象和由此引发签证颁发国对持证人待遇的不同,可将签证分为外交、公务和普通签证三类。
(1)外交签证。
签发对象:入境或过境的应给予外交官员待遇的外国人(一般持外交护照)。
特征:签证上标明“外交”字样。
待遇:按照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对持有本国外交签证的外国官员,一般都给予过境或停留期间外交豁免。
(2)公务签证。
签发对象:入境或过境的外国公务人员(一般持公务护照)。
特征:签证上注明“公务”字样。
(3)普通签证。
签发对象:入境或过境的普通人员(一般持普通护照)。
特征:签证上一般只有“签证”字样。
旅游签证属于普通签证,在我国为L字签证(发给来我国旅游、探亲或其他因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签证上规定持证者在我国停留的起止日期。签证的有效期不等。
另外,按照签发国许可持证人的入出境行为,可将签证分为入境、出境、入出境、出入境和过境五种签证。
2签证手续
希望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须持有效护照(需要时提供有关证明,如来华旅游者申请签证,须出示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事由紧急,确实来不及在上述机关办理签证,可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中国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深圳(罗湖、蛇口)、珠海(北)。
去深圳、珠海、厦门经济特区的外国人,可直接向上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特区旅游签证”。到海南省洽谈商务、旅游、探亲,停留不超过十五天的,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对已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普通护照的建交国家的外国人到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的实行简化手续,提供入境便利的政策。
九人以上的旅游团可发给团体签证。团体签证一式三份,签发机关留一份,来华旅游团留两份,一份用于入境,一份用于出境。
中国旅游者出境须向我国口岸边防检查站交验有效护照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前往香港、澳门须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通行证。
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我国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要经过边防检查机关的批准。
随着国际关系的改善和旅游事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间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互免签证。目前,我国已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性质的互免签证协议。
3签证的有效期限
签证上规定的持证者在中国停留的起止日期为有效期限。签证的有效期限(periodofvalidity)不等,获签证者必须在有限期内进入中国境内,超过期限则签证不再有效。外国旅游者可在签证准予在华停留的期限内在中国旅游。停留期限到期,如需继续旅行,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长在中国的停留期限。旅行结束后,须在签证有效期内填写出境卡,经边防检查机关查验证件,加盖出境验讫章后出境。外国旅游者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从指定口岸出境。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同胞回内地旅游、探亲,原来可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境、出境。为加快口岸验放速度,方便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公安部决定将《港澳同胞回乡证》改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自1999年1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证件为卡式证件,设置机读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用机器查验证件,持卡人可免填出入境登记卡。成年人持有新证有效期为十年,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
(四)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是台湾同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的证件。所需证件由我国外交部驻香港签证办事处办理,或由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在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件。该证件经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并加盖验讫章后,即可作为入出境及在大陆旅行的身份证明。
(五)港澳通行证
目前,内地居民要到港澳旅游,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并申请港澳旅游签证,内地居民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六)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目前个人自由行仅限北京、上海和厦门户籍)赴台湾旅游,须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申请赴台“G”签,可到当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二、海关手续
(一)入出境旅客通关
“通关”系指入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入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的总称。
“申报”系指入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带入出境的行李物品的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1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入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入出境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入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携带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
除依法免验者外,入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了不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3依法向海关申报
旅客入出境,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2005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版),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或入境手续。其中,携带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的物品,还须向海关交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4依法选择合适通关方式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旅客携带有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称“绿色通道”)通关。
5妥善保管有关单证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应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入境后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部分限制入出境物品
1烟、酒
我国海关对旅客携带烟酒入出境的限量作了详细规定,如表13—1所示。
表13—1我国海关对旅客携带烟酒入出境的限量规定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包括港澳旅客和内地因私前往港澳地区探亲和旅游的旅客
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
酒1瓶(不超过075升)
续表
旅客类别
免税烟草制品限量
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量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其他进境旅客
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不准免税带进其他入境旅客
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酒2瓶(不超过15升)
2旅行自用物品
入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各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入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过50克应填写申报单证;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入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我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4外汇和人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局和海关总署于2003年9月1日联合发布的《携带外汇现钞出入境管理办法》,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入境,数量不受限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时,超过1000美元应向海关进行申报,海关允许放行的数额为5000美元;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出境的,应向银行申领“外汇携带证”;超过10000美元的,应向当地外汇局申领“外汇携带证”。海关凭“外汇携带证”查验放行。
旅客携带人民币出入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自2005年1月起,我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由6000元调整为20000元。
5文物、字画、中成药
旅客携带文物、字画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旅客购自有权经营文物的商店(文物商店或友谊商店)的文物、字画,海关凭“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货票”和我国文物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字画,如家传旧存文物和亲友赠送的文物、字画,凡需要携带出境的,必须事先报经我国文物管理部门鉴定。经过鉴定准许出口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开具出口许可证明。文物、字画出境时,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的出口许可证明放行。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总值限人民币300元。个人邮寄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寄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寄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200元。
入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6旅游商品
入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国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征税办法。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我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了专用税制、税率。现行税率主要为三个税级:10%、20%和50%。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日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我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三、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和卫生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