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结婚了,就组成了家庭。费孝通先生曾说过:“乡土社会的结构有个特点,就是以一己为中心,社会关系层层外推。我称之为‘差序格局’。差序就是像石子投入水中引起的波纹,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我,我的父亲、母亲,我的兄弟,兄弟的老婆,嫂子家的兄弟,我孩子的舅舅等,构成一个由生育和婚姻所结成的关系网。这个网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正所谓‘一表三千里’。”[1]这种关系网就是以家庭来展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1.家庭的含义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人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组织。《说文解字》释“家”日:“家,居也。”《玉篇》:“家,人所居,通日家。”《正字通》亦说:“家,居其地日家。”由此可见古人是从居住的角度认识家庭的。但如果仅从居住的角度解释是不全面的,现在人们更多的是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阐释。我国现行汉语词典通常将“家”解释为:“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2]这种解释照顾了家庭的主要情形,但还不全面。关于家庭的定义,美国学者默多克(G.P.Mardock)曾经有如下的描述:
家庭是一种社会集团,以共同的住处、经济合作和繁殖后代为其特征。它包括了不同性别的成年人——其中至少有一对可以发生由社会认可的性关系,以及这一对男女亲生的或收继的儿女。另外,家庭和婚姻是有区别的。婚姻乃是一种复合的习惯法,它的目的是肯定家庭内部一对成年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婚姻限定了建立和废除这种关系的方式,也限定了包含在这种关系之中的道德行为和相互义务,以及各地不同的约定俗成的对于男女双方的约束。[3]因此,家庭(family)是人们由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生活群体。
默多克指出的婚姻和家庭的区别实质在于:婚姻为家庭的建立奠定了合法的基础,而家庭有时却可以没有婚姻而存在。这一定义一般能为学术界所接受。
2.家庭的起源
有关家庭的起源,现已不可详考。最初的家庭是什么样的,人们也无法清楚地知道,甚至像婚姻与家庭在发生上谁先谁后的问题,也无人能做出准确的回答。人类学者只能推想家庭的发生与一些因素有关。首先是生物的因素:人类所具有的性的本能和生育的本能,男女之间有性的需求,这是导致两性结合在一起的重要原因,结合使得人类的婴儿诞生,而人类婴儿与动物幼仔的一个差别是依赖期较长,性的需要与抚养婴儿的需要自然地令人类结成家庭这样的群体。其次是心理的因素:人类是群居性动物,除生物性需求外,人类还需要心理上的关怀和感情上的交流,这在同辈的两性间如此,在异代的长幼间也是如此。家庭这个群体能使人类获得感情的满足和心灵的沟通,加强彼此的团结,所以被人类广为接受。然后是社会的因素:经济上的分工协作需要家庭这样的组织,例如女性在哺乳期间,需要男性去获取食物,同时男性外出狩猎或作战也需要女性做好后勤工作。最后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看,家庭制度也是一种有力的促成因子,社会文化需要家庭的存在,同时社会的力量又为家庭制度建立及稳固发展提供了保证。
3.家庭的功能及未来
家庭是功能最为齐全的组织之一,它能够满足人类的多种需要。家庭的主要功能有:生物的——包括满足性欲、生育后代、保护幼儿、照料老人等;心理的——包括行为养成、人格塑造、情感发泄、爱情培植、精神安慰等;经济的——家庭是最小的经济单位,是生产、分配及消费的场所;政治的——个人的权威观念、服从观念等就是在长幼关系的互动中逐渐形成的;教育的——人最初在家庭中接受文化濡化,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接受知识、行为、道德诸方面的教育;娱乐的——儿童从小就在家庭中嬉戏玩乐,同辈间如此,异辈之间也有种种娱乐;宗教的——宗教信仰的传播、宗教仪式的学习等都曾在家庭中进行,至于祖先崇拜之类宗教活动更是以家庭为中心开展的。[4]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的功能发生了变迁。学校、教堂、专门的娱乐场所等等的出现取代了许多原来由家庭承担的功能。总之,家庭的一些功能有逐渐淡出的趋势。
随着家庭功能的日渐减弱和淡出,出现了各种有关家庭走向的预测,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淡化论、消亡论、改革论、振兴论、综合论等。淡化论认为,社会的不断发展完善,导致家庭的许多功能逐渐淡化和消失,因为一些社会组织或机构代替家庭发挥着原本由家庭具有的功能;消亡论将淡化论推向了极端,对此,乐观者认为这是个人充分的真正的自由时代的到来,悲观者则认为家庭消亡将会引起社会的崩溃;改革论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天然基础,不可能消亡,人类也需要在家庭中进行感情交流及巩固亲缘纽带,社会发展的意义不在于取消家庭,而在于改善家庭生活;振兴论认为家庭的功能会振兴,家庭将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综合论则认为今后家庭的形势可能会多种多样,事实上,上述各派观点所说的趋势都可能存在。在当代,家庭的各项功能,有些淡化了,有些改革了,有些则可能会振兴。
二、家庭的类型
人在一生中,至少要属于一个家庭,即他的出生之家。当他(她)结婚以后,另外组成一个新家庭,即生育之家。尽管世界各民族中家庭的形式变化多端,但是如果进行科学分类,基本上可以将之分成三个大类型,即核心家庭、多偶婚家庭和扩大家庭。
1.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是指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也被称作基本家庭、自然家庭或初级家庭,一般说来,它相当于日常语言里的小家庭。核心家庭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是人类社会最普遍的类型,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它为主要的家庭形式。美国人类学家罗维(R.H.Lowie)指出:“不论婚姻关系是长期的或是临时的;不论婚姻形式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简单的同居;不论家庭成员的复杂情况如何,有一个现象是普遍突出地存在的,那就是丈夫、妻子及其未成年的子女组成的团体,总是能与家庭其他的成员区别开来。”[5]默多克曾经对250个不同的社会进行过研究,证实了罗维的结论,即不论家族的形式扩展到多大,核心家庭始终存在,并且具有其独特的、不可代替的功能:性的功能、经济的功能、繁殖后代的功能及教育的功能。而任何社会要能够存在,都不能缺乏这四种基本功能。核心家庭是能起到这些作用的最起码的单位,这就是它在人类社会中从远古到现在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在中国,历史上大多数人也是采取核心家庭类型的。自宋代以后,政府虽鼓励大家庭制度,但历代户口统计却说明大家庭的比例并不高。从全国每户平均人口数看,宋熙宁十年(1077年)为2.16口,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为4.4口,明万历六年(1578年)为5.7口,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为4.89口。可见数口之家的核心家庭方式是多数人的选择。[6]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核心家庭,那就是没有孩子的夫妻组成的家庭,如刚结婚的家庭,又如因生理原因无法生育的家庭,也有夫妻二人不想要孩子只愿自己过的家庭。最后一种情况在西方叫做丁克家庭(dinksfamily),所谓“丁克”,是英语“doubleincomenokids”的缩略词,意为“双份收入,不要孩子”。这种家庭自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一些国家出现,它由都参加工作的夫妻二人组成,不要子女,不与其他家人同住,终生维持安静的两人世界。
2.多偶婚家庭
多偶婚家庭,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核心家庭联合而成的。联合的枢纽是复合的婚姻,即这些家庭均具有一个共同的父亲或母亲。以一夫多妻婚的家庭为例,同一个男子是好几个核心家庭的丈夫和父亲,这些核心家庭可以各自占有独立的住宅,也可以同住在一座大住宅里,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一个妻子及其子女还是相对独立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