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在博弈中,主要是在多次的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博弈即是双方“斗智斗勇”的过程。在一种较为完善的经济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
这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来解释。假设有甲乙两人,甲出售产品,乙是否付货款(商业信用问题),或甲借钱给乙,乙是否还钱(银行信用问题)。开始时,甲有两种选择:信任乙或不信任乙,乙也有两种选择: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乙来说,一旦借到钱最佳选择是不还。甲当然知道乙会这样做,甲的最佳选择是不信任。结果是,甲不信任乙,乙不守信,这样的结果是最糟糕的,双方想达成有效交易是非常难的。
那么应该怎样建立起信用关系呢?假定博弈可以进行多次,甲采取一种这样的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没有欺骗我,我将一直信赖你,但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再也不会相信你。这样乙有相应的两种选择,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长远的,如果不守信,得到的利益是一次性的。因此,守信是乙自己的利益所在。这样双方都会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种均衡的出现是因为乙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利益(当然是不当得利)。
所以当一个人有积极性考虑长远利益时,自己的信用关系就会被其塑造出来。
如果要加入概率因素,上述博弈就会存在以下三种问题。
(1)或许会存在多个均衡。比如乙对甲说:“如果你信任我,我三次中会守信两次,只有一次不守信;但是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那么我就会永远不守信于你。”这样甲的最优策略仍是信任。
(2)博弈是无限的。在有限的博弈次数中,大部分人都会在最后一次欺骗,于是在倒数第二次也会欺骗。据此类推,仍然不会出现信用关系。解决的办法是引入不同类型的乙:可以假定一些人是天生守信的,尽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从上述假定的规范可以看出,如:如果有足够多的博弈次数的话,或许他会“守信”。
(3)信息的重要性。如果甲观察不到乙的行为,从而不能根据乙过去的行为而选择相应的行动,也很难产生信用关系。
博弈智慧
在一个较小的竞争中,如果乙经常向多个不同的甲借钱,而每个甲都根据乙过去的行为而选择是否信任他,并且关于乙的信息能在甲之间很快地传递。如果乙积极地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那么社会的信用关系就可以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