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狱之官。商代和西周初年铜器铭文和卜辞中均未见此官名。据《尚书》、《左传》等文献记载,在周武王、周公时,司寇已是王朝的高官。周恭王、懿王时的铜器铭文中,已可见到有关司寇的记载。
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等。宋、鲁之司寇又分为大司寇和少司寇,《周礼·秋官》记,大司寇之副贰有小司寇两人,此小司寇即宋、鲁之少司寇。但宋之大司寇为六卿之一,少司寇为六卿以外之卿官,其地位也很高,和《周礼》小司寇的情况有所不同。春秋时还有秩别较低的司寇,《左传》提到的郑的野司寇,就是在野鄙中掌管刑狱的官吏。楚名司寇为司败。《论语》说陈也有司败。陈近于楚,故官制受楚影响。
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荀子·王制》有:“扌卞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史记·赵世家》记,武灵王时公子成与李兑平公子章之乱后,公子成为相,李兑为司寇。司寇为稍低于相的高官。铜器铭文中有邦司寇。李兑所官者似为邦司寇,即主一国刑狱者,和春秋时大司寇相近。据铜器铭文和玺印材料所记,郑、大梁、彘、安阳等都城或县邑都有司寇。云梦秦律中将有的刑徒称为司寇,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春秋战国时,有的国家也称刑官为士、理或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