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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刑事法律篇(4)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但有自首情节,依《刑法》第134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

【评析】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被告人实施了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的行为,非法地伤害了他人健康。比如刀砍手指,打人致聋,硫酸浇面、伤人致死等等;②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而非过失,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受到一定的伤害,但不是想置人死地。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同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他人的生命权。前者的目的是致人以伤,后者的目的是致人以死。

本案被告人张某,因怕失面子,拒捡果皮而与赵某发生争执,赵某动手拉他的时候,他误以为是打他,本然用手去挡,其目的顶多是想伤赵某一下,而决非要杀赵某,赵某的死亡是张某未曾预料到的,因此,对赵某应定故意伤害罪。

(二十七)“绑票”者必被绑

——谈绑架勒索罪

【案例】钱某在受害人苏某承包的文化公司里干活,月收入500元,但他看见承包人苏某每年获得10多万元的利润,便害了“红眼病”,一天,他利用外出办事之机,劫持了苏某年仅5岁的小女孩,要求苏某付给他6万元现金,并不得报案,否则将“撕票”。

苏某巧妙与其回旋,并悄悄地报了案。第三天,在苏某与钱某约定的交钱现场,钱某被公安机关捕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刑法》规定以绑架勒索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1万元罚金。

【评析】绑架勒索罪,俗称“绑票”,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按本罪处理。

构成此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的手段有暴力、胁迫、麻醉等。绑架的对象可以是妇女、儿童、成年男子、或者偷盗不满6岁的婴幼儿。行为人将他们绑架或偷盗之后作人质,限制其人身之由,并以杀害、重伤等威胁被害人及其家属,要挟被害人及其家属交付赎金。②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如果其目的不是为了勒索财物,比如为讨债而绑架人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绑架过程中“撕票”的,人民法院对犯罪人以绑架勒索罪判刑时将从重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钱某,为了勒索苏某的财物,劫持苏某的小女儿,并以“撕票”相威胁,因此,其行为符合绑架勒索罪,应受到法律制栽。

(二十八)女大学生被拐卖

——谈拐卖妇女、儿童罪

【案例】报载:河南郑州某大学一年级女学生刘某暑期回家时,在郑州火车站被一个17岁的女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张某花言巧语哄骗,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40岁的农民为“妻”。可怜的刘某三个多月后才被解救出来,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张某后被派出所抓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依《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评析】拐卖人口是一种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拐卖妇女、儿童及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要予以严厉打击。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本罪①所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儿童,如果是男性公民,则构成拐卖人口罪;②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贩卖、收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的一种或多种;③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出卖赚钱。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本罪之规定。

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本罪①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或婴、幼儿;②行为人实施了绑架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③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出卖获利。

《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十九)花钱买“妻”,法网难逃

——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案例】孙某是河南某县农民,由于家底薄,加上兄弟姐妹多,当地自然条件又不好,37岁了还打光棍,本人及其父母都为此事发愁。一天孙的父母经人介绍,从人贩子手里花2000元钱为孙某买了一个“妻子”李某。李某被卖到孙家后,就对孙及其父母说:自己是贵州人,家里还有丈夫和不满3岁的孩子,是被人所骗才落到人贩子手里的,请行行好把自己放了,将来报答大恩大德。可孙某就是不听,认为李某是自己花了钱买来的“老婆”执意要同李某同房。李某不允,但孙某还是多次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一个月后,李某被当地公安机关解救,孙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两罪并罚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

【评析】收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钱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其实行人身控制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②行为人实施了用钱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对其人身自由予以控制的行为。比如,把妇女当做“妻子”,把儿童作“孩子”,不让其返回原居住地等。

本案被告人孙某明知李某是被人贩子拐卖的妇女,却花钱收买,并把李某当做“妻子”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一是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同时又犯了强奸罪,两罪并罚是罪有应得的。

(三十)他本不应是少年犯

——谈抢劫罪

【案例】文某,是某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父母都是某街道工厂的工人。

文某性格内向,平时也不和其他同学交往,学习成绩在班上一直名列前茅,在班集同学中还有一定的威信。文某的同桌叫王天阳,父母都是公司的老板,特别有钱,王天阳在班上同学中也总是摆阔,经常是几百元钱花出去眼睛眨都不眨一下,大手大脚,可王天阳的成绩在班上却是倒数得着的。一天下午放学后,文某身带水果刀,麻绳等作案工具,邀王天阳出去散步,当两人走到一偏静处时,文某拿出水果刀直对着王天阳说:“把钱交出来!”王天阳先是一愣,还以为文某给他开玩笑,就说:“别逗了!”文某神情十分严肃地说:“少废话,把钱交出来,不然就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王某见此情景,把身上仅有的300多元现金交给了文某。事后,王某向有关部门报了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依《刑法》第150条以抢劫罪减轻判处(因文某此时未满18岁)文某有期徒刑3年。

【评析】花季少年,沦为罪犯,其乃可惜。在班上学习成绩名列前茅的文某却因抢劫成了少年犯,原因虽说多方面的,但教训却是深刻的,近几年来,在一些地方的一些中小学里,学生参与抢劫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些参与抢劫公私财物的学生,都受到了有关法规法律的制裁。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①侵害的对象是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财物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②行为人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③行为人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①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财产权和人身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②犯罪手段不同。前者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身体实行强制的手段,后者行为人当着被害人面公然夺取,但并未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文某,为了获取他人财物,携带凶器对受害人王某实行威胁,迫使王某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三十一)莫用青春“赌”明天

——谈赌博罪

【案例】被告人杨某,男,19岁。无业。杨某从小无人管束,不愿读书,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后来又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赌了几次之后,发现来钱较快,于是就到外乡去赌。从1991年3月至1992年6月,杨某赌遍了全县无敌手,获利10多万元。1992年7月,当杨某再次与他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杨某赌资2万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罪,依《刑法》第168条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12万元,并追缴杨某赌博全部非法所得。

【评析】人生19岁,正值青春年华,杨某不务正业,以赌营生,最终因犯赌博罪,锒铛入狱,实在叫人痛心。青少年朋友一定要吸取教训,切勿用青春“赌”明天。

所谓赌博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被告人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实施了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②被告人赌博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俗话说:家人有赌家不安,一方有赌四邻不安。赌博是一种腐蚀剂,它腐蚀人的灵魂、腐蚀家庭关系、腐蚀社会风气,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之。

(三十二)国旗国徽,不容侵犯

——谈侮辱国旗国徽罪

【案例】江某,19岁,系某化工厂工人。1997年12月28日,因违反厂纪受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奖金。江某不服,觉得应该给厂领导一点颜色看看,为了扩大影响,他把厂里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扯了下来,撕成两半,扔在地上。后江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犯有侮辱国旗罪,依《刑法》规定判处江某有期徒刑3年。

【评析】国旗是一个国家的标志,象征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国徽是一个国家的正式标志和特殊记号。国徽和国旗一样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的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旗国徽;②行为人在公共场合实施了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③行为人有明确的侮辱国旗、国徽的目的。

本案被告人江某为报复厂领导出于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的动机,撕毁厂里已升挂好的国旗,使国旗在公众场所遭到侮辱,故构成本罪。

(三十三)“东郭先生”的下场

——谈窝藏包庇罪

【案例】被告人甲,男,21岁,农民;被告人乙,男,23岁,农民。

被告人甲系驾驶学校学员。1990年4月14日,被告人甲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驾驶解放牌卡车带着乙上路。由于车速快、技术差,将一同向骑自行车的农民丙撞倒。二被告人将丙抬进驾驶室,然后开车离开肇事现场。其间,被告人乙多次提出送丙去医院,被告人甲却说:“别管他,找个地方扔掉就是了。”后二被告人停车将丙抬到路边,然后开车逃走。当日,丙被过路群众发现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丙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属重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甲某有期徒刑3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乙某有期徒刑2年。

【评析】是非不分,包庇或纵容坏人,到头来终旧是倒霉。本案被告人乙某,明知被告人甲某的做法不对,却知情不报,有意掩盖甲的犯罪事实,因而以包庇罪被捕入狱。

所谓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本罪须具备几个条件:①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包括作案后尚未逮捕、正在关押和正在服刑的犯人);②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③行为人包庇,窝藏犯罪分子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罪犯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十四)刑事诉讼中的两种强制措施

——谈拘留和逮捕

【案例】学生张某,现年17岁。因抢劫和殴打同学致伤后,有逃跑的可能,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评析】为了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

所谓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况这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③在身边或在其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有患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本案中,张某抢劫殴打同学致伤,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对其先行拘留、符合规定。

所谓逮捕,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羁押于一定场所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的规定,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并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逮捕者,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期限,否则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三十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通缉令是咋回事

【案例】刘某,男,31岁,农民。刘某因讨债未成,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致死在逃,市公安局遂向全市发布通辑令,3天后,刘某被捉拿归案。

【评析】作案潜逃,抱着一种绕幸心理,以为可以躲得过法律的惩罚,其实是做不到的。本案刘某的例子就是证明,此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谓通缉,就是将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分子,或将越狱潜逃案犯缉捕归案,依法所采取的一种紧急侦查措施。其主要形式就是由公安机关向有关地区发布的书面通缉令。

通缉的对象是:①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②羁押期间逃跑的被告人;③罪该逮捕,但由于某种原因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而流窜在外不明去向的人。发布通辑令的目的是及时组织本系统的有关干警,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抓获在逃人犯,以制止其继续犯罪。通缉令的范围有某地方范围内的,也有通过公安部发向全国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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