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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法律综合篇(2)

本案小周应聘时,未满16周岁,故乡水泥厂不予招聘的做法是对的。

(八)“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不得胁迫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

【案例】一日,在某商场前面的空地上,出现了一幕让人心惊肉跳的“表演”。农民江某让4岁的女儿反弓身手脚着地,他用双脚踩在女儿的肚皮上表演“轻功”,然后抓住女孩的胳膊往后猛甩。只听见“叭”的一声,女孩的肩关节脱臼。该女孩顿时脸色苍白,豆大的汗珠从额头上一滴滴往地上掉,惨不忍睹。这时,江某双手抱拳,向围观的人群说:“老少爷们,有钱帮个钱场,无钱帮个人场。”公安机关接到围观群众举报后,将江某抓获。

【评析】类似本案的惨幕,现在在一些地方也还能见到,且方式多种多样。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第(6)项规定:“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我是一只小小鸟”

——谈禁止领养童养媳

【案例】肖家和周家是世交,但两家总觉得关系还不够近乎。正好肖家有一儿4岁,周家有一女3岁,于是两家就定下娃娃亲。一天,肖某对周某说:反正两家是“亲家”了,你女儿迟早也是我们肖家的人,还不如干脆让你女儿到我的家过算了。周某表示同意,但周某的爱人认为,女儿尚小,不同意。此事后来被当地妇联知道了,肖某和周某受到了批评,并取消了所谓的“娃娃亲”,周家小女也回到了父母的身边。

【评析】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41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和离婚自由。

童养媳是旧社会中父母包办、买卖女子婚姻的一种形式,童养媳长大成人后,不论是否愿意,都要嫁给领养方的男子。新中国成立后,婚姻讲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精神,严禁领养童养媳;已经形成童养媳关系的,如果当事人要求解除,有关部门应予坚决支持;童养媳已与对方成婚的,如果包办强迫或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宣布其婚姻无效。

本案中,周某、肖某无视法律,定“娃娃亲”,养童养媳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十)看似无情实有情

——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

【案例】15岁的小阳一天放学回家后,闷闷不乐,神态显得特别紧张,晚饭也不吃。父母觉得奇怪,就问他为什么?小阳开始不说,但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小阳开口了,说因为发生口角,他用砖头把他们班上的一名同学的头打破了。小阳父母一听,感到事态严重,连忙带小阳到公安机关去自首,并希望政府能对小阳宽大处理。

小阳能得到宽大处理吗?

【评析】上述小阳能得到司法上的宽大处理,因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保护有特别规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主要包括二个方面:一是在实体处罚上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在案件处理程序上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杀人、重伤、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犯罪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如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由少年法庭审理;④审判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和判决后在服刑期间,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管分押,区别对待;⑤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条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⑥在开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不得对其使用脚镣、手铐等戒具,休庭时,被告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经法庭许可,可与被告人见面。

(十)不想告诉你的“秘密”受保护

——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案例】今年14岁的小洁,经常在家里和父母吵嘴,旁人不知什么原因,后来知道,是因为她父母偷看了她的日记。

父母偷看小孩的日记对吗?

【评析】父母偷看小孩日记的做法不对,是违法行为,应予坚决纠正。

父母偷看小孩的日记为什么不对呢?因为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有隐私权;而且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根据还进一步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该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所谓“隐私”,就是私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事实,也称生活秘密。包括个人生活习惯、曾经遭受的痛苦或不幸经历、生理疾病等等。如果隐私被他人揭露,往往会引起人的焦虑、愤怒,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个人对其隐私享有保密不予公开的权利;任何人揭示或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应当负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年龄小,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应该加倍尊重保护。本案中,小洁父母的行为,无论出自何种目的,都是不可取的,如果不加以改正,也许后果会不堪设想。

(十二)“浪子回头金不换”

——谈善待失足少年

【案例】小庄两年前因抢劫班上同学的钱物,进入某少年管教所,在管教干部耐心地教育、感化、帮助下,小庄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过自新,重心做人。

在少管所里,他除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帮教和管理外,还发愤学习,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他学完了普通初中的全部课程,在16岁这年,小庄结束了在少管所的生活,并拿到了初中毕业文凭,他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信心。谁知,在一次技校的招生考试中,他考试成绩合格,却因曾有过犯罪记录而被淘汰。小庄陷入了无限苦闷之中。

【评析】人没有不犯错误的,改了就是好同志。“浪子回头金不换”。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有些单位的领导就是抓住人那点“旧过”不放,时不时的做点文章,这是十分错误的,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他们这样做,当然对犯过错的人不利,但更重要的是可能增加社会新的不安定因素,在这些人的把持下,有些已改过自新的人,就会觉得心灰意冷,而“重操旧业”,再次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让我们善待“新人”吧!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本案中,小庄在升学上受到歧视,技校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小庄应据理力争并寻求有关行政和法律的帮助。

(十三)“马路天使”何处家

——谈救助流浪的未成年人

【案例】在某市一条商业繁华街头,经常见到一位衣衫褴褛,手捧破铝盒的9岁左右的男孩沿街乞讨,风里、雨里、冰天雪地里,流浪、无止境的流浪。有时该男孩一边乞讨,眼含热泪,嘴里还一边用那稚嫩的童声唱起《世上只有妈妈好》、《我想有个家》的歌曲,令路人无不充满同情,驻足向破铝盒里丢些零钱。有人打听过,该男孩是因为父母感情不好,父母双方把他视为累赘,无人抚养他才出来流浪乞讨的。

类似上述流浪儿童有无救助措施呢?

【评析】父母闹离婚,孩子是无辜的。对自己亲生骨肉不加抚养,让小孩流落街头,乞讨为生,这样的父母真是铁石心肠。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其他公民和单位没有抚养责任。那些因各种原因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因为他们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缺乏生活能力,安全和健康极易受到损害,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保障其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因此,本案中的流浪男孩,公安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负责将其送回家,责成其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十四)“请让我来关心你”

——谈少儿不宜

【案例】星期天,学生小苏的父亲带他去电影院准备看新上影的电影《寡妇村》,买票时,售票员只售了一张票给小苏的父亲,而小苏却没有买到票,问其原因,售票员说:“此电影少儿不宜”。于是小苏的父亲只好把电影票退了。他们父子俩又来到一家新华书店,只见在通往书店二楼的楼梯口挂着一个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二楼中中小学生免进”的字样。小苏不理解,就问父亲,“儿童不宜”是怎么回事,为什么社会对中小学生设置了那么多“禁区”?

【评析】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由于社会是个极其复杂的结合体,在这个结合体中,有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尚未发育成熟,是非辩别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较差,如果他们直接接触社会各式各样的事物,难免受到一些不良的影响和毒害,因此,对于未成年人设置一些不宜进入的场所是必要的,让全社会都来关心青少年的成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25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除上述禁止性条款外,该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学生优惠开放。

因此,上面所谈到的电影院不售票给学生小苏,书店二楼不让中小学生进入,就是因为《寡妇村》电影有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内容,二楼营业厅内的书籍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采取措施,不允许未成年人接触,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所以,凡是遇到“少儿不宜”、“中小学生免进”等类似情况,不满18岁的少年朋友及家长都要自觉遵守。

(十五)“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谈男女平等

【案例】阿莲(女)初中毕业后考中专,她在填志愿时选择了一所本市重点中专学校,考试结果揭晓后,阿莲的总分为550分。阿莲的同班同学阿雄,也填写了这所市重点中专,考试分数为530分。不料,在发录取通知书的那几天里,阿雄的录取通知书早就收到了,而阿莲却未被该中专学校录取。

阿莲不服,但该怎么办呢?

【评析】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与学位、派出留学等是男女文化教育权利平等的重要方面。因此,本案中某市重点中专学校在录取新生时,采取男女两条录取分数线的办法是违法行为,阿莲应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举和控告该校所作行为,解决自己的入学问题。

男女平等,妇女无论在政治、经济等许多领域都应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因任何原因歧视妇女。

(十六)“让世界充满着真爱”

——谈帮助残疾人

【案例】青年工人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掉下来,虽经抢救脱险,但从此右脚失去了知觉,不能行走。张某为此痛苦万分,他简直不能想象将来该怎么活,曾经一度想一死了之。但周围的好心人给了他无私的关爱,使张某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

【评析】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丧失某种功能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地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因而与正常健康人相比,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关心帮助残疾人,不仅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现,也是法律的要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比如,为下肢体残疾人修筑坡道,在十字路口为盲人设置音响指示灯等。目前,我国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政策措施主要有:①实施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计划;②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③对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及个人开业的残疾人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给予优惠,海关对残疾人组织的个人专用物品实行进出口减免税;④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送;⑤逐步推广无障碍设施,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和劳动就业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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