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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成立自首需要什么条件

许某受“读书无用论”的影响,16岁那年就中途辍学,不久便与街上的那帮小流氓混到了一起。很快就沾染上了抽烟、喝酒、打架闹事、赌博、偷东西等恶习,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街头小混混。一次,许某又和他的一帮“哥们”聚在一起赌博,结果许某输得很惨,那帮小流氓非逼着许某还钱不可。许某不敢得罪他们,又不敢向父亲要钱,逼得没办法,便想到了盗窃。

一天晚上,许某趁无人值守之际,撬锁潜入一门市部,原打算偷点钱,但由于财务人员在下班时已经将现金转移走了,结果许某一分钱也没偷到,于是便将停放在店里的一辆价值3000多元的摩托车推走,请他原来的一个同学李某代为保管,谎称是从亲戚家借的,因在半路上车坏了无法骑,暂时在他家存放两天。许某回到家里,打算尽快找个买主把摩托车卖掉。第二天刚起床,许某就听见几个街坊邻居在巷道口谈论:“听说街拐角的那家门市部昨晚遭了窃,小张停放在店里的摩托车被偷了,公安局正在抓紧查呢!”有人紧接着说:“现在正在搞‘严打’,那个小偷要是被抓住的话,少说也要判个十年八年的!”许某心里害怕极了,万一被抓去坐牢,以后在街坊邻居面前就再也抬不起头来了,连父母也要跟着丢人。

许某曾在电视法制宣传片上听说自首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便想到去自首,但始终没有勇气走进公安局那威严的大门,于是便趁中午时分偷偷地将偷来的摩托车送到公安局大门口,然后赶紧溜掉。后来,经公安机关侦查得知,盗窃摩托车的案犯就是许某。

许某把摩托车放到公安局门口不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出于本人意志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有关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应当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得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本案中,许某虽然将偷来的摩托车送到公安局门口,但他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承认他就是偷走摩托车的人,也没有将自己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所以,许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不能按自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交流苑

2005年10月,17岁的冬冬考入某中专学校,初次离家的冬冬总感到与周围同学在生活上有些格格不入,为了能在新的环境里不受欺负、有面子,他和其他6名从外地来上学的同学结成同盟,决定“祸福与共”。2006年3月28日,在哥们义气的驱使下,冬冬和几个朋友持刀冲进一家超市,将放在货架上的30条香烟及7000余元现金抢走。

抢劫后的刺激感逐渐褪去,焦躁、不安慢慢笼罩在冬冬的心里。4月2日,母亲赵女士发现电话另一端的儿子情绪十分低落,在母亲的追问下,冬冬说出了实情。母亲听完后犹如五雷轰顶。随即赵女士匆匆忙忙赶往学校,见到儿子后,她觉得是自己没教育好儿子,遂抱着冬冬失声痛哭。冷静下来后赵女士对儿子说:“儿子,妈送你去派出所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在赵女士的陪同下,他们来到了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鉴于冬冬犯罪时是在校读书的未成年人,且在犯罪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思考题

1.什么是自首?成立自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2.我国法律对有自首情节的罪犯在处罚上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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