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张某,男,18岁;李某,男,18岁。张某、李某均系刘某同班同学。2005年7月5日,张某、李某伙同窜进学校附近一居民小区,用斧子撬开门,盗取手机1部、电脑1台、古画2张。事后害怕事情败露,二人约见刘某,要其提供帮助。刘某为讲“兄弟情谊”,向二人提供现金200元,并介绍二人前往其姐姐家“躲避风头”。后来,张、李二人被公安机关逮捕,供出刘某为其二人提供藏身处所。
2005年9月15日,刘某因涉嫌窝藏罪被逮捕。9月25日,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9日,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有窝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刘某明知张某、李某二人偷盗东西还向其提供财物200元、住所供其逃匿,虽然是为帮助朋友,但这种帮助是不可取的。这种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窝藏罪,应受刑罚处罚。同时,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帮助别人是我们应当提倡的,但帮助别人不能只凭“哥们义气”做事,必须分清是否应该帮助,帮助行为是否合法。我们不可去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流苑
张某是一名逃犯,在被追捕期间曾经在表弟小夏那里躲避了一段时间,每天都是表弟给他送饭,后来两人都被抓住了。
思考题
1.小夏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假如你遇到小夏面临的情况,你会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