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松今年十五岁,因中考成绩不理想,只好进入本市的一所寄宿制中专学校读书。小松爱看小说,爸爸的书架上放有中国古代四大名著全集,小松最爱看《水浒传》。因为自己的名字中也有一个“松”字,所以小松特别崇拜武松,常常自诩为“武松第二”。书中的武松是个打虎英雄,而小松却是个经常欺负同学的“坏学生”。小松的性子比较暴烈,读初中时他打架在全校是出了名的,为此他没少挨老师的批评和父母的责备,但就是改不了。这不,小松进入那所中专学校还不到一个月,就为了一件小事又跟别人打了一架,还闹到派出所去了。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星期一上午第四节课的下课铃声一响,小松便像往常一样,和同学们一起冲向食堂打饭。由于大家都不排队,同学们在打饭的窗口前挤成一团。小松好不容易挤进去打了四两饭,正准备退出来,恰好旁边一男生想从小松刚刚腾出的空当里挤进去,一个想退出来,一个想挤进去,结果把小松的饭碗挤掉了,饭泼了一地。小松很生气,要那个男生赔他四两饭,那个男生当然不肯,小松便火冒三丈,朝着那个男生的腮帮子就是一拳,那个男生的嘴角立即流出血来,蹲在地上哭起来。小松还不解气,又踹了那个男生几脚,然后扬长而去。被打的男生马上给自己的父母打了电话。被打男生的父母一听说儿子在学校被打,立刻赶到学校来,坚决要求学校领导开除打人的学生。学校领导只好又把小松的父母叫来,进行调解。但两家的家长互不相让,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学校领导只好陪同两家家长到派出所解决此事。经医生诊断,被打男生腮帮软组织损伤,身上有几处淤血,鉴定为轻微伤。
首先,动手打人显然是不对的,不仅不符合社会主义团结友爱的道德风尚,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治安处罚;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则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给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小松只是给同学造成了轻微伤害,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并赔偿被打同学的医疗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流苑
2006年2月的一天,中学生陈某不小心打坏了同班同学小张的一个香水瓶,两人发生扭打并撕坏了对方衣服。三天后,小张和陈某在另一所高中的操场上见面,谈话间再次发生争执,陈某用水果刀将小张连捅两刀后逃离现场,小张因肺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在抢救途中死亡,当天下午五点,陈某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由于在作案时年仅16岁,且作案后主动投案,而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陈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陈某对小张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还须由其监护人民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4476元。
思考题
1.你从这一事件中汲取怎样的教训?
2.故意伤害他人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