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彬是山东某中学初中三年级的学生。他热爱学习,一向很遵守学校纪律。一天中午放学后,小彬一个人到学校门口买饭吃。当他刚刚转身要走时忽然一群陌生的学生把他包围了。
一个长得高大威猛的男生粗声粗气地吼道:“站住!你做了好事干嘛一直躲着我们?这次看你往哪里跑!”小彬疑惑地看着这群陌生人,刚要开口,那男孩把手一挥喊道:“还等什么?动手!”“我不认识你们……”小彬还没说完话,那十几个学生的拳脚就像雨点般落到他身上。小彬抱着头蹲在地上,他的饭碗被打翻了,饭菜撒了一地。小彬正觉得快顶不住时,忽然听到有人大声吼道:“住手!你们这群混蛋,打架竟打到了校门口来了,统统给我站好!”
那群学生立刻停手,站着不敢动,原来是校长和保卫处的几个工作人员到了。
校长把他们都带到了学校保卫处。校长对那群学生说:“又是你们!这个月你们打架已经被我抓了三次了!说!你们这次又为什么打起来?”那个高大的男孩狠狠地望着小彬说:“他对不起我们!”小彬一听气愤地对校长说:“我根本不认识他们,我有什么对不起他们的。”“不认识,不是你向老师报告,使我们的兄弟被开除的?你以为你们初三(3)班的事情我们不知道?”“初三(3)班!我是初三(1)班的!”小彬气愤地吼起来。那群学生一下子面面相觑,不说话了。校长看着所有的学生,生气地说:“我不管你们是不是误会,你们在学校门口打群架统统不对。小彬你先回去,过几天等候学校的处理结果。”
小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没想到一个星期以后学校却以违反学校规定为由,将小彬和打他的十几个学生一起作出了劝退的处分决定。小彬拿到劝退通知书后,与爸爸一起到学校说明情况,但是学校认为已经作出的决定就不能再修改,拒绝让小彬重返校园。于是小彬的爸爸只好以学校侵犯了小彬的受教育权为由将学校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学校撤销对小彬的劝退处分决定。
当今的青少年学生,特别是中学生,由于受到不良社会环境和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处理生活中的问题往往倾向使用暴力,由此而引发的校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学校对于阻止校园暴力,保障校园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引发暴力的当事人如果是在校学生,学校有权根据学生的一贯表现和暴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警告、记过等,但是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当事人的行为相适应的处罚。
本案中,学校对于殴打小彬等人作出劝退决定,与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基本相适应。但是,对受害人小彬也一同作出劝退的处罚,这是不符合处罚与行为相一致原则要求的,小彬既没有违反学校的规定,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只是出于一场误会就被学校随意开除,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小彬的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交流苑
某中学为了搞好学生的管理工作,营造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校风,在新学期家长会上给学生和家长发份“协议书”,并要求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在上面签字,上面规定了十大不准,其内容大致包括不许抽烟、喝酒、赌博、上网、早恋、逃课、夜不归宿、打架、乱扔废物、看色情刊物等,并规定如果学生违反了其中的任意规定,都将受到学校的批评、警告等纪律处分,对于受到三次以上批评、警告处分或者屡教不改的,将给予开除学籍。
思考题
1.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你认为学校的这份“协议书”合法有效吗?为什么?
2.请你谈谈我国法律是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