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能够在实验室里注重小心求证的方法,而出了实验室还能够把实验室的态度应用到社会问题、人生问题、道德问题、宗教问题的——这种人很少。今天我特别要引一个人的话作我讲演的材料:这人便是赫胥黎(T.H.Huxley)。他和达尔文二人,常常能够保持实验室的态度,严格的把这个方法与态度应用到人生问题和思想信仰上去。一八六○年,赫胥黎最爱的一个儿子死了。他有一个朋友,是英国社会上很有地位的文学家、社会研究家和宗教家,名叫金司莱(Charles KinSley)。他写了一封信安慰赫胥黎,趁这个机会说:“你在最悲痛的时候,应该想想人生的归宿问题吧!应该想想人死了还有灵魂,灵魂是不朽的吧!你总希望你的儿子,不是这么死了就了了。你在最哀痛的时候,应该考虑考虑灵魂不朽的问题呵!”因为金司莱的地位很高,人格是很可敬的,所以赫胥黎也很诚恳的写了一封长信答复他。这信里面有几句话,值得我引来作讲方法自觉的材料。他说:“灵魂不朽这个说法,我并不否认,也不承认,因为我找不出充分的证据来接受它。
我平常在科学室里的时候,我要相信别的学说,总得要有证据。假使你金司莱先生能够给我充分的证据,同样力量的证据,那么,我也可以相信灵魂不朽这个说法。但是,我的年纪越大,越感到人生最神圣的一件举动,就是口里说出和心里觉得‘我相信某件事物是真的’。我认为说这一句话是人生最神圣的一件举动,人生最大的报酬和最大的惩罚都跟着这个神圣的举动而来的。”赫胥黎是解剖学大家。他又说:“假如我在实验室做解剖、做生理学试验的时候,遇到一个小小的困难,我必须要严格的不信任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我的工作才可以成功。我对于解剖学或者生理学上小小的困难尚且如此,那么,我对人生的归宿问题,灵魂不朽问题,难道可以放弃我平常的立场和方法吗?”我在好几篇文章里面常常引到这句话。今天摘出来作为说方法自觉的材料。赫胥黎把嘴里说出,心里觉得“我相信某件事物是真的”这件事,看作人生最神圣的一种举动。无论是在科学上的小困难,或者是人生上的大问题,都得要严格的不信任一切没有充分证据的东西:这就是科学的态度,也就是做学问的基本态度。
在文史方面和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还没有能够做到这样严格。我们以美国今年的大选同四年前的大选来做说明。一九四八年美国大选有许多民意测验研究所,单是波士顿一个地方就有七个民意测验研究所。他们用社会科学家认为最科学的方法来测验民意。他们说:杜鲁门一定失败,杜威一定成功。到了选举的时候,杜鲁门拿到总投票百分之五十点四,获得了胜利。被社会科学家认为最科学、最精密的测验方法,竟告不灵;弄得民意测验研究所的人,大家面红耳赤,简直不敢见人,几乎把方法的基础都毁掉了。许多研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统计学的朋友说,不要因为失败,就否认方法;这并不是方法错了,是用方法人不小心,缺乏自觉的批评和自觉的检讨。
今天美国大选,所有民意测验机构都不敢预言谁能得胜了;除了我们平时不挂“民意测验”“科学方法”的招牌的人随便谈的时候还敢说“我相信艾森豪(艾森豪威尔)会得胜”外,连报纸专栏作家和社论专家都不敢预言,都说今年大选很不容易推测。结果,艾森豪(艾森豪威尔)获得了百分之五十五的空前多数。为什么他们的测验含有这样的错误呢?他们是向每一个区域,每一类投票权的人征询意见,把所得到的结果发表出来。比方今年,有百分之四十九的人赞成共和党艾森豪(艾森豪威尔),百分之四十七赞成民主党史蒂文生,还有百分之四没有意见。一九四八年的选举,百分之五十点四便可以胜利——其实百分之五十点一就够了,百分之五十点零零一也可以胜利。所以这百分之四没有表示意见的人,关系很大的。在投票之前,他们不表示意见,当投票的时候,就得表示意见了。到了这个时候,不说百分之一,就是千分之一也可以影响全局。没有计算到这里面的变化,就容易错误了。以社会科学最精密的统计方法,尚且有漏洞,那么,在文史的科学上面,除了考古学用实物做证据以及很严格的历史研究之外,普通没有受过科学洗礼的人,没有严格的自己批评自己的人,便往往把方法看得太不严格,用得太松懈了。
有一个我平常最不喜欢举的例子,今天我要举出来简单的说一说。社会上常常笑我,报纸上常常挖苦我的题目,就是《水经注》的案子。为什么我发了疯,花了五年多的工夫去研究《水经注》这个问题呢?我得声明,我不是研究《水经注》本身。我是重审一百多年的《水经注》的案子。我花五年的工夫来审这件案子,因为一百多年来,有许多有名的学者,如山西的张穆、湖南的魏源、湖北的杨守敬和作了许多地理学说为现代学者所最佩服的浙江王国维以及江苏的孟森,他们都说我所最佩服的十八世纪享有盛名的考古学者、我的老乡戴先生是个贼,都说他的《水经注》的工作是偷了宁波全祖望、杭州赵一清两个人的《水经注》的工作的。说人家作贼,是一件大事,是很严重的一件刑事控诉。假如我的老乡还活着的话,他一定要提出反驳,替自己辩白。
但是他是一七七七年死的,到现在已经死了一百七十五年,骨头都烂掉了,没有法子再跑回来替自己辩护。而这一班大学者,用大学者的威权,你提出一些证据,他提出一些证据,一百多年来不断的提出证据——其实都不是靠得住的证据——后来积非成是,就把我这位老乡压倒了,还加上很大的罪名,说他做贼,说他偷人家的书来作自己的书。一般读书的人,都被他们的大名吓倒了,都相信他们的“考据”,也就认为戴震偷人的书,已成定论,无可疑了。我在九年前,偶然有一点闲工夫,想到这一位老乡是我平常所最佩服的,难道他是贼吗?我就花了六个月的时间,把他们几个人提出的一大堆证据拿来审查,提出了初步的报告。后来觉得这个案子很复杂,材料太多,应该再审查。一审就审了五年多,才把这案子弄明白;才知道这一百多年的许多有名的学者,原来都是糊涂的考证学者。他们太懒,不肯多花时间,只是关起大门考证;随便找几条不是证据的证据,判决一个死人作贼;因此构成了一百多年来一个大大的冤狱!
我写了一篇关于这个案子的文章,登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刊物上。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凡是原告或检察官提出来的证据,经过律师的辩论,法官的审判,证据不能成立的时候,就可以宣告被告无罪。照这个标准,我只要把原告提出来的证据驳倒,我的老乡戴震先生就可以宣告无罪了,但是当我拿起笔来要写中文的判决书,就感觉困难。我还得提出证据来证明戴震先生的确没有偷人家的书,没有做贼。到这个时候,我才感觉到英美法系的证据法的标准,同我们东方国家的标准不同。于是我不但要作考据,还得研究证据法。我请教了好几位法官:中国证据法的原则是什么?他们告诉我:中国证据法的原则只有四个字,就是“自由心证”。这样一来,我证明原告的证据不能成立还不够,还得要做侦探,到处搜集证据;搜了五年,才证明我的老乡的确没有看见全祖望、赵一清的《水经注》。没有机会看见这些书,当然不会偷了这些书,也就没有做贼了。
我花了五年的工夫得着这个结论;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就写出来了。这虽然不能当作专门学问看,至少也可以作为文史考证的方法。我所以要做这个工作,并不是专替老乡打抱不平,替他做律师、做侦探。我上次说过,我借着小说的考证,来解说治学的方法。同样的,我也是借《水经注》一百多年的糊涂官司,指出考证的方法。如果没有自觉的批评、检讨、修正,那就很危险。根据五年研究《水经注》这件案子的经验,我认为作文史考据的人,不但要时时刻刻批评人家的方法,还要批评自己的方法;不但要调查人家的证据,还得要调查自己的证据。五年的审判经验,给了我一个教训。
为什么这些有名的考证学者会有这么大的错误呢?为什么他们会冤枉一位死了多年的大学者呢?我的答案就是:这些做文史考据的人,没有自觉的方法。刚才说过,自觉就是自己批评自己,自己检讨自己,自己修正自己。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在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方面,我们不但要小心的求证,还得要批评证据。自然科学家就不会有这种毛病;因为他们在实验室的方法就是一种自觉的方法。所谓实验,就是用人工造出证据来证明一个学说、理论、思想、假设。比方天然界的水,不能自然的分成氢气和氧气。化学家在做实验的时候,可以用人工把水分成氢气和氧气各为若干成分。天然界不存在的东西,看不见的现状,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用人工使他们产生出来,以证明某种假设,这就是所谓实验。文史科学、社会科学没有法子创造证据。我们的证据全靠前人留下来的;留在什么地方,我们就到什么地方去找,不能说找不到便由自己创造一个证据出来。如果那样,就是伪证,是不合法的。
我们既然不能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用实验的方法来创造证据,那么,怎么办呢?除了考古学家还可以从地下发掘证据以外,一般文史考证,只好在这本书里头去发现一条,在那本书里面去发现一条,来作为考证的证据。但是自己发现的证据,往往缺乏自己检讨自己的方法。怎么样才可以养成方法的自觉呢?今天我要提出一个答案;这个答案是我多年以来常常同朋友们谈过,有时候也见诸文字的。中国的考证学,所谓文史方面的考证,是怎么来的呢?我们的文史考证同西方不一样。西方是先有了自然科学,自然科学的方法已经应用了很久,并且已经演进到很严格的地步了,然后才把它应用到人文科学方面;所以他们所用的方法比较好些。我们的考证学已经发达了一千年,至少也有九百年,或者七百年的历史了。
从宋朝朱子(殁于西历1200年)以来,我们就已经有了所谓穷理、格物、致知的学问,却没有自然科学的方法。人家西方是从自然科学开始;我们是从人文科学开始。我们从朱子考证《尚书》、《诗经》等以来,就已经开了考证学的风气;但是他们怎么样得到考据的方法昵?他们所用的考证、考据这些名词,都是法律上的名词。中国的考据学的方法,都是过去读书人做了小官,在判决官司的时候得来的。在唐宋时代,一个中了进士的人,必须先放出去做县尉等小官。他们的任务就是帮助知县审判案子,以训练判案的能力。于是,一般聪明的人,在做了亲民的小官之后。就随时诚诚恳恳地去审判人民的诉讼案件;久而久之,就从判案当中获得了一种考证、考据的经验。考证学就是这样出来的。我们讲到考证学,讲到方法的自觉,我提议我们应参考现代国家法庭的证据法(Law of Evidence)。
在西方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英美,他们的法庭中,都采用陪审制度,审案的时候,由十二个老百姓组成陪审团,听取两造律师的辩论。在陪审制度下,两造律师都要提出证人证物;彼此有权驳斥对方的证人证物。驳来驳去,许多证人证物都因此不能成立,或得减少了作证的力量。同时因为要顾到驳斥的关系,许多假的,不正确的和不相干的证据,都不能提出来了。陪审员听取两造的辩驳之后,开会判断谁有罪,谁无罪。然后法官根据陪审员的判断来定罪。譬如你说某人偷了你的表,你一定要拿出证据来。假如你说因为昨天晚上某人打了他的老婆,所以证明他偷了你的表;这个证明就不能成立。因为打老婆与偷表并没有关系。你要把这个证据提出来打官司,法官就不会让你提出来。就是提出来也没有力量。就算你修辞很好,讲得天花乱坠,也是没有用的。因为不相干的证据不算是证据。陪审制度容许两造律师各驳斥对方的证据,所以才有今天这样发达的证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