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灭阶级,实现社会公平如前所述,公平作为价值尺度,归根到底以经济为基础,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实质上的不公平,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只有当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时,才会产生新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形式,实现对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否定和超越。因此,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不公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雇佣劳动制度,而不仅仅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内要求“公平”。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思潮,尖锐地指出,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让它们供全体和为了全体的利益而共同使用。”而且,“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使劳动者重新成为有产者,享有平等的占有和自主支配财产的权利,从而建立起崭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实现社会公平奠定基础。
社会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正是由于阶级和阶级差别的存在,导致了社会成员的不平等,因此,必须通过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来实现社会公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消除一切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这一不明确的语句应当改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各阶级的平等,照字面上理解,就是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所拼命鼓吹的‘资本和劳动的协调’。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这才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真正秘密,也是国际工人协会的伟大目标。”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本身共存亡的。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三、对未来社会公平原则的设想与阐发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历史发展规律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指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设想,其中也包括未来社会的公平原则。
(一)社会生产应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的公平就是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实现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公平。未来社会将建立起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使劳动者平等地成为国家、社会的主人和管理者,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享受公平。而这是以消灭阶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即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为条件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建立,将使劳动者获得平等,从而奠定未来社会公平的经济基础。由于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所有,决定了社会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使社会成员共同富裕,保证每一个人生存、发展和享受的权利,这是未来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作了说明:“那时,一方面,社会的个人的需要将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中也指出:“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不仅会消除生产的现存的人为障碍,而且还会消除生产力和产品的有形的浪费和破坏,……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二)在分配领域,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实行不同的分配原则,最终达到真正的、事实上的公平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主要实行“按劳分配”,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即“按劳分配”。由于“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8.
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在这一历史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但生产资料已属于全体劳动者所有,“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每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不能为社会提供其他任何别的东西,因此以劳动为尺度进行分配是平等的、公平的。所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是人们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基础上的平等,是劳动的平等。这与资产阶级的公平相比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另一方面,以劳动作为尺度实现公平,仍然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的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将实现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
克思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充分具备了各种条件之后,才能实现按需分配,充分满足人作为“人”的需要,实现真正的事实上的平等。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恩格斯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中也指出:“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在对未来进行展望的时候,恩格斯满怀信心地指出:“迷信、非正义、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为永恒的正义,为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