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第5节居者有其屋可以实现吗——保障性住房
当今我国的房价之高,超过了普通老百姓的购买能力。对于房价与老百姓购买能力的一个国际惯用指标是房价收入比,按照国际上的一般标准,房价收入比在3~6被认为是比较正常的。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计算可知,2007年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平均为15,远高于国际上普遍认为的正常水平。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也直接导致商品房空置率在不断上升。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70个大中城市2008年年底的新房存量为1.37亿平方米,相对于正常年份是非常大的。2008年1~11月,全国房屋销量较上年同期减少了20.6%,售出的房屋建筑面积下降18.8%。由于房价太高,大多数百姓买不起,仅靠政府减免的一点税费和补贴,无异于杯水车薪,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住房,是生活的一项基本需求,住房问题是我国老百姓普遍关心的一个话题。但是,对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来说,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已经成为生活中的一大负担,房价节节攀高,要想在大城市买房更是黄粱美梦,不少人甚至沦为“房奴”。
商品性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就不可能把保障性作为它的主要作用。保障性住房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而产生的,它覆盖了商品性住房市场中的空白,即为那些购买不起商品房的低收入和贫困家庭给以各种住房保障,属于政府公共福利。保障性住房包括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比商品房市场价格低,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其低价格是通过土地划拨供应、免除有关税费、规定开发商的利润上限等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对启动内需、平抑房价以及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均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并受到中低收入者的普遍欢迎。
但经济适用住房在现阶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经济适用住房规模过大、销售对象界定不清、区位选择上的局限以及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标准过高,使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未真正惠及中低收入阶层,同时又加重了政府负担。
此外,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设部分别于1999年4月22日颁布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2003年11月15日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管理办法》,向最低收入群体提供租金低廉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于其保障的范围较小,在执行过程中总的情况比较好。
但廉租住房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廉租住房适用对象范围过窄。关于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目前只局限于具有“非农业长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从现实情况而言,有三类群体未纳入廉租住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中:收入处于平均收入水平以下、最低收入水平以上的家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单亲家庭以及日益增多的老龄群体中的空巢家庭。这些群体既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的申请标准,被称为“夹心层”。
政策性租赁住房即政府为解决这类夹心层人群的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是通过政府投资建设新房的方式进行。政策性租赁房的租金,按照房屋成本进行测算,通常为成本价再加上适当的管理费,就是成本租金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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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解困房 是指各级地方政府为解决本地城镇居民中特别困难户、困难户和拥挤户住房问题而专门修建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