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郭某与邹某于2004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一子。因性格不和,二人常为琐事争吵以致夫妻感情破裂。2005年11月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邹某离婚。
审理中,邹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医院的检查表,证实邹某在同年7月怀孕,并于2005年8月在该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由于被告邹某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后尚未满6个月,故原告郭某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离婚。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郭某的诉求。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由于是郭某提出的离婚诉请,且被告邹某做了中止妊娠手术后尚未满6个月,所以他的诉请不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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