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元旦,肖杰参加朋友在花园大酒店举行的婚礼。席间,肖杰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他频频输酒,只好一杯接一杯地饮。席间,他突然感觉喉咙被一硬物卡住,刺痛难忍。于是,朋友马上把肖杰送到了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检查,确诊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杰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6000元。原本尽兴而去却是心痛而回,肖杰认为都是酒中铁丝惹的祸,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杰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000元。
法院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对于肖杰因免费酒水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酒店虽然为肖杰提供了服务,但酒水却是免费的,客户因此造成伤害,酒店不存在过错,理所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至于客户损害既成事实,是因为生产厂家提供的酒水存在瑕疵,厂家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该损害应由酒水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无过错的酒店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杰接受朋友的宴请,到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的经营者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有偿或无偿服务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从而造成本案肖杰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杰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杰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杰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索赔,但这属于另一民事法律关系,酒店不能据此推卸责任。
法院合议庭在经过认真的审理之后也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花园大酒店在限期内赔偿肖杰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答疑:肖杰在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并享受该酒店酒水免费的服务,从而在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服务合同。肖杰在接受服务时遭到人身损害,尽管酒店对酒水存在瑕疵没有过错,而且是免费使用,但这免费的酒水是属于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因此酒店作为服务的经营者就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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