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3月,王大爷到赵某家追要欠款,二人因此发生纠纷,王大爷遂在赵某家自杀身亡。由于王大爷的儿子王某拒绝拉走王大爷的尸体,且在路边停放多日影响了居民生活,赵某所在居委会要求公安局对此事进行调解处理,公安局在未通知王某参加的情况下与其堂兄王义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支付为王某各种费用4000元,并签订书面协议,王义要求公安局在协议上注明该4000元钱只是保证撤走尸体费用的请求遭到拒绝后,便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公安局称若王义不签字,以后打官司不给王某出示证据材料,王义只好被迫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4000元钱。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局以职权之便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调解,该行为在事实上不属于调解行为,而是借调解之名违背当事人意志的行政命令,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未有王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被告只通知王义参加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违背了原告的意志,其调解行为不合法,应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解协议。
律师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局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职能,王某拒不拉走其父亲的尸体,其行为造成的结果严重影响了群众生活,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公安局有权强制其将尸体拉走,但被告利用职权,在调解过程中强迫王义接受此协议,被告的强制调解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这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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