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为了上班方便租住在谢某家里。后二人因租金问题发生纷争,李某便与朋友周某商量盗取谢某的东西,由李某提供钥匙,周某进行配制。一天中午,趁着谢某外出干活,周某用预先配制的钥匙打开了谢某的门,从谢某的卧室窃得录音机1台,现金600元及一张2000元的存折,随后周某告知了李某。后经公安机关调查,依法逮捕了李某和周某。李某的父亲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他咨询了律师。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下列情形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罪该逮捕的,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4)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时,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5)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由于李某是与谢某发生纠纷后怒气难平,与周某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其父亲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答疑: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可以由办案机关直接决定,也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申请,办案机关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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