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因不满广播电视站的管理产生泄愤报复的念头。一天晚上,王某携带老虎钳及锤子等工具爬上该村有线电视杆,并拆下接受机一台藏在河边的草丛中。王某的行为致使附近二个小区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广播电视站经济损失3000元。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损失。人民检察院最后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因泄愤故意破坏有限线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鉴于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律师答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元,使二个村的有线电视信号中断,故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危害后果尚不属严重,且王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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