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4年5月,女青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有1.5万元债务尚未偿还,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清偿,并申请郑某、丁某出庭作证。经过法庭允许,两个证人上庭作证,均表示将如实提供证言,并保证证言客观真实。若做伪证,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其后,通过原、被告的询问,两证人陈述王某因建房在不同时间内分别向郑某和丁某借款10000元及5000元,二人分别向法庭出示了借条。
法院审理发现,两证人所出示的借条上标明的借款时间与借条所使用纸张的新旧程度明显不符,两证人有提供虚假证据的嫌疑。据此,法院法官分别对被告和证人进行讯问,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张某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字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被告王某及两个证人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承认了伪造借条及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事实,并写下认识深刻的悔过书,张贴在法庭公告栏内。由于二人在明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提供伪造证据和不实证言,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诉讼。但鉴于他们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认真悔过,主观恶意较小。法院最终依法对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王某罚款900元、对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的郑某、丁某两名证人各罚款400元。
律师答疑:作伪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活中,很多人出于义气或碍于面子,往往在法庭上作伪证,这不仅妨碍了司法公正,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损害;同时也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损害其他当事人权利或加重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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