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某1970用自己解放后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与邻居林某夫妇交换,并于同年在该宅基地上建起瓦房二间。1975年陈某的长子王某与谢某结婚,婚后夫妻二人一直居住使用其中的一间瓦房。1982年,陈某与王某分家,经大队同意另外划了一块2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给王某一家使用。因当时生活困难,1995年王某夫妇才建起新房。新房建成后王某夫妇仍居住在以前的瓦房里,并在此做些小生意。1994年王某以长子身份向当地土地管理局进行两间瓦房的确权申报。1997年王某去世,2000年,陈某想将旧房拆除建新房,但遭到谢某以该房屋及宅基地均是丈夫王某遗留为由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该村居委会调解无效,谢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夫妇自1970年开始就共同居住在这两间瓦房里,即使王某夫妇另建新房后,仍然继续使用原来居住的瓦房做小买卖,已居住使用该间瓦房长达25年之久,长期以来各住一间互不干涉和异议,双方对各自居住使用的房屋已形成事实上的所有权。所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归其享有。陈某未经原告同意就将房屋拆除,并将两间瓦房所占土地收归自己使用,于理于法相悖。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谢某一家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和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
律师答疑:本案中谢某已经使用该房屋25年,由于她的丈夫已经过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她对丈夫遗留下来的房屋有继续居住和使用的权利,陈某私自拆除该房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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