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某早年丧妻。2005年7月,赵某与同车间女工谢某登记结婚,由于谢某与前夫离婚后独自带着孩子生活,赵某想借婚假期间培养自己和孩子的感情,但当他向所在单位申请婚假时,公司劳资部门却已二人均是再婚,且已经休过婚假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请求。由于不知道公司的答复是否有法律依据,赵某与谢某遂找到律师咨询。
律师解释说,再婚的男女与初婚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赵某与谢某虽然是再婚,但应仍然与初婚者一样享受婚假待遇,故赵某所在公司的答复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
律师答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享受婚假3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本案中赵某与谢某应当同初婚者一样享有法定的婚假,其公司不能以二人是再婚为由拒绝他们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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