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谢某带着7岁的儿子东东去买文具,走到某居民住宿楼时,东东被从楼上抛下的木板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后经医院诊断,东东的头顶被木板砸伤,伤势严重。谢某认为木板是从楼让扔下来的,虽然无法查明是谁扔的,但由于住宿楼的住户随意往下丢杂物,忽视路上行人的安全,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谢某随后将该住宿楼临街面的住户及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18750元。
法庭审理认为,谢某的儿子东东是在几个被告窗户下人行道上行走时被高空坠落的木板砸伤的,在无法查清具体侵害人的情况下,为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对临街面的住户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举证证实自己不是侵害人并指出谁是侵害人外,都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庭经调查后认为,由于该楼二楼因临街面的窗户是封闭式的,可排除其向外抛物的可能性,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四住户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未实施侵害行为,且不能指出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因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处住在楼上的四住户共同赔偿原告谢某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共5760元。
律师答疑: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举证责任的不同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由主张人承担,而过错推定原则倒置了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使举证责任落到四名被告身上,由于本案无法证明谁是扔木板的人。因此,谁负举证责任谁就意味着承担败诉责任。“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是否正确以及如何分配就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判决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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