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7年5月7日上午,刘大爷像往常一样在居委会门口摆摊修自行车,该社区青年李某骑着摩托经过时,不慎将刘大爷撞到,致其受伤,后经医院诊断,刘大爷左腿骨折、右手严重擦伤,需要卧床休息一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刘大爷无责任。事后,刘大爷要求李某赔偿自己误工费等各种损失,但李某认为刘大爷以年近七旬,不可能有劳动能力,所以拒绝了刘大爷的要求。刘大爷随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多次调查,证实刘大爷一直在居委会门口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确有误工损失。经法院调解,李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本案中,刘大爷虽已是七旬老人,但由于他长期从事自行车修理工作,并以此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所以被告李某应该赔偿刘大爷的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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