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刘某与杨某婚后生有一子。2006年7月,刘某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判归前妻杨某抚养。后来,刘某得知孩子现已改名,不再沿用自己的姓氏。刘某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婚姻期间约定的,杨某未与自己协商擅自变更孩子姓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把恢复孩子原来的名字。
审理过程中,法院听取了刘某孩子的意见,其子是自愿变更姓名的。由于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刘某的孩子也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且刘某不能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变更其姓名的相关证据。据此,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变更姓名是孩子自己的权利,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权利,孩子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名字。本案中,刘某与妻子杨某离婚后,其子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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