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验论的词所以有别于诗的根据
以上诸论点虽然颇多切中要害之处,然而却极难作为词的“何自而可”的决定根据。因为,几乎所有的词学研究,特别是它们所作的引证,在方法上都是假设了某个时代的某些词人,都完整地把握了那个时代的词的本质特征。从而也就否定了词人的创作对词体的塑造作用;因此,具有针对性的工作就必须是这个样子的——即不但要给出一条能够作为词之“何自而可”的决定根据的基本原则以贯穿词体生成的始终;同时,这一基本原则还要跟这样一个事实——即对词体的存在价值的体认是一个过程——相适应。而这些将是先验论的主要工作。
1.先验论
这里之所以采用“先验论”这一术语,仅仅是基于将词所以有别于诗的根据置之于主体的心理机能之上这一点。虽然,在先辈那里很早就出现了康德的美学理论与词学的接触与汇通。但是,先验论色彩最为浓厚的当属钟锦的《词学抉微》一书。因此,还有必要再进一步提及钟锦的理论。
虽然如此,钟锦的理论基本上还是属于美感特质论的范畴的。因此,和所有的美感特质论的持有者一样,钟锦也认为词体的美感特质是词所以有别于诗的根据——当然,从其理论逻辑上来看,因为其强调“美”与“美感”的区分,我们更应说这一根据是“作为完全自由愉悦的超越性美感”之“先验的心理机能”;而其所说的词体的美感特质,具体说起来,就是其所划分的自在美和德善之美——这两者中又以德善之美更具有根本性;自在美不过是能引起与德善之美所引起的愉悦相类似的愉悦而已。在《词学抉微》一书中,钟锦写道:“词体美感特质必要求于之(求之于)自在美和德善之美中。”而这两种“美”则不过是“作为完全自由愉悦的超越性美感”的表现——即前者是以后者为根据的——而已。不过,其理论并非真正能对诗体与词体作出明确的区分——即其所谓的词所以有别于诗的根据是难于成立的。
在众多——几乎是全部——的关于词学理论的文章中,只要我们稍微地留心一下,就会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当我们论述词与词之间的差别的时候,往往总是以打破词与诗之间的界限的方式来进行的;反之亦然。而《词学抉微》一书,总体上都是从词与词之间的差别来展开的,因此,总是要模糊词与诗之间的界限,取消诗词之别。该书中写到:
“诚然诗文等体裁并不需要避免依待美,但是它们却也同样可以表现自在美和德善之美。既然词体和它们能够有同样的表现,又凭什么称此为词体的特质呢?……只是词体需要集中地体现这种性质的美感,所以它在词体中显得更为纯净,而在其他体裁中不免被混杂了。……
……
……说‘诗词一理’,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超越品质的美感作为艺术最高层次的美感,诗词都不能例外。不过诗除此之外,仍有其他的很多特色,词只能以此为特色。”
“但是差异却不能使我们完全忽视诗词之间相同的美学倾向,就是词体在自然美中所表现的美感特质,从某种角度来看,恰恰是得益于诗学的。这并非什么惊人之谈,毕竟在诗词之中都存在着自然美,尽管其对象有所不同,但造成美感的方式都是相同的。”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钟锦所持有的诗词之别只是在“量”上的差异而不是在“质”上的差别;因为,他认为诗体较之于词体不过是经常掺杂了其他类型的美的表现而并不是总是集中地表现自在美与德善之美而已,因此,词体还是从属于诗体的范畴的。钟锦之所以形成这样的观点,主要有这四点原因:一是、随意划分词体美感特质的体系,将隶属于幸福原则下的所谓“依待美”和隶属于道德原则下的所谓“德善之美”归属到体系中来,泛化了美的内容,取消了美的独立性;二是、将文学的价值美学化——即认为所有的文学作品的首要价值必须是美学价值,从而将文学隶属于美学范畴之下;三是、忽视了康德的美学理论所强调的普遍有效性——即其虽然将词体的美感特质之决定根据置之于主体之上,但是其所说的主体仅仅是作为创作者的士大夫的“特殊之词人”而非理性者之全体;四是、如所有研究康德美学理论的人一样,无法把握康德所说的美的主观的合目的性。
关于第二个原因,只要坚守前面所作的关于文学价值的划分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即文学价值的判断标准的多元化,便可回避;而这一原则同时也为严守美学畛域提供依据——即在美学原则方面的价值之外,再加入可与之平行的幸福原则方面的价值和道德原则方面的价值,作为文学作品的首要价值的可选。这样就可以无须为了将各种文体所具有的其他方面的重要的价值都捏成美学价值而将美的概念进行泛化以致于抵消其独立性。至于第三个和第四个原因,就必须完全地将词体的判断标准的根据置之于主体之上。
2.诗体与词体各自对应的心理倾向
要作到完全地将词体的判断标准的根据置之于主体之上,就必须同时将诗体的判断标准的根据也置之于主体之上。否则,这里所说的“主体”将很可能演变为“仅仅是作为创作者的士大夫的‘特殊之词人’”;因此,从这些“特殊之词人”身上引申而来的原则必然是有条件的,仅仅是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有效性。这里所说的“主体”,必须是从哲学层面上来理解的,指的是理性者之全体;因此,从这一“全体”之上引申而来的原则必然也是无条件、具有普遍有效性的。
惟有这样,我们所论及的诗词之别将不再是人群与人群之间的差别,而是在主体所具有的各种心理机能当中的某两种心理机能之间的差别。相应地,我们的工作也将不再是“划分阶级”,而是“分割开我们自身的特征”,找出主体所具有的众多心理机能当中的分别与诗体和词体各自相对应的那两种心理机能。而这两种心理机能之间的差别,便是这里所要寻找的词所以有别于诗的根据之所在。
由于篇幅体制的限制,这里只能是直接地指出这两种心理机能——即反本溯源之心理倾向以及求之于外之心理倾向。而作为词之第一位价值判断的决定根据的便是前者。具体来说就是这样一种心理机能——即通过动态的内心与静止的外界的对照来表现的、一种反本溯源、溯流而上、反求诸己的倾向;至于作为诗之第一位价值判断的决定根据的,则是通过动态的外界与静态的内心的对照来表现的、一种乘风而起、扶摇直上、求之于外的倾向。
此处所谓的动态的内心是指词人的内心不知所止——即没有至善以为可止,拣尽寒枝,又不肯栖;不断地“溯游从之”,却又只能是“宛在水中央”;动态的内心,由于不知道何方才是桃源,在求诸彼而不得之后,必然要求之于己——因为,除却了自己的内心再也没有其他外物可以让我感到满足的;在让“我”无法感到满足,获得愉悦这一点上,任何外物都是一样,所以说它们是静止的。而所谓的静止的内心则是指诗人的内心已经“止于至善”,总是站在正义的一方。此中的“至善”和“正义”便是以社会上的忠君爱国的政治道德为标准,从而引起了止于至善的虚幻和自足,就好像手中握有一端磐石以作为理想中的归宿之地一样。
这两种心理机能是人所共有的。这便保证了诗体以及词体各自的第一位价值的判断标准的统一性,以及普遍有效性;也使得诗词之别又能得以彰显——即词体属于美学范畴,而诗体属于知性范畴。而先验论的所有关于词之“何自而可”的问题的答案,也只能是由此中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