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春在王熙凤生病休假时,暂时代理荣府内部大总管之职,采取一系列兴利除弊的措施,准备一展身手。可是没想到,她的“施政方针”遭到的最猛烈的反击,竟然来自自己的生母赵姨娘。
这场母女风波源于赵姨娘兄弟赵国基的丧事。姨娘的亲人死了,按照贾府的家法,必须赏赐银两。给银两这个具体的行为由当家的探春实施,但是探春刚刚大权在握,改革的措施遭遇很大的阻力,大家都在瞅着她的一言一行,找她的茬儿。她必须秉公执法,尤其事情涉及自己的生母,更得谨慎从事,以免授人以柄。帮助探春管家的李纨很聪明,提出一个很折中的办法:“前儿袭人的妈死了,听见说赏银四十两。这也赏他[她]四十两罢了。”(《红楼梦》第五十五回)按照最新的“判例”办,照说没什么毛病,但探春非同常人,她知道贾府几位老姨娘家里人死去,家里的(家生丫鬟收为妾)、外头的(纳外面的女子为妾)规矩不一样,要求详细了解同类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规定。最后一查旧账,结果是:家里的赏过二十四两,外面的赏四十两;还有两个外面的,一个赏一百两,其中六十两是隔省迁父母的灵柩;赏六十两的是本地人,其中二十两用来买坟地。
这个规定应当说很合理,充分考虑家养的和外面的姨娘办丧事所要花费成本的差异。赵姨娘是“家里的”,按规矩只能赏二十四两。探春为了显示大公无私,决定赏二十两。这时矛盾爆发了,赵姨娘看到自己女儿管事,受到的赏赐还不如一个丫头片子袭人,于是大吵大闹。
照理说,袭人不是家养,是外面买来的丫鬟,她成了姨娘后母亲死了才能被赏赐四十两。当时袭人虽然和宝玉有了云雨之情,贾母和王夫人也默许她和宝玉的关系,但没有正式成为姨娘,赏赐四十两银子实则是“法外施恩”。当时违反这类规定的是谁呢?是王熙凤,她要巴结的当然是贾母和王夫人。探春面对赵姨娘的问罪,解释说:“不但袭人,将来环儿收了外头的,自然也是同袭人一样。”(《红楼梦》第五十五回)这个解释显得有些牵强,毕竟此时袭人并不是姨娘。当然,探春不能指责前任凤姐违法,只能“我说我并不敢违法犯理”。当平儿也来和稀泥,建议探春再给赵姨娘添一些,探春回答说:“叫我开了例,他[她]做好人,拿着太太不心疼的钱乐的做人情。你告诉他[她],我不敢添减混出主意。他[她]添他[她]施恩,等他[她]好了出来,爱怎么添添去。”(《红楼梦》第五十五回)探春这句话清晰地表明态度:我在任时绝不能违反规定法外施恩,我卸任后管事的爱怎样我没法左右。
这场风波,实则折射出帝制时代守法因人而异所带来的不良后果。那个时候并不是无法可依,规矩多得很;也并不是大家不遵守规矩,问题是有些人可以遵守,也有些人可以不遵守。就拿贾府来说,王熙凤可以拿公家的钱送人情,袭人没有姨娘的名分却能享受姨娘的待遇。那么贾母、王夫人呢?她们更能法外施恩。贾母说一,贾府没人敢说二。
那么,在这样的体制下,法律的严肃性完全建立在掌握权力者特别是最高权力者个人品德的基础上。朱元璋当了皇帝后,生怕官员贪墨、宦官专权,涉及很多制度,甚至用严刑酷法来防范。他是个叫花子出身的皇帝,知道民间疾苦,江山来之不易,自己有治国的本领,也非常勤政,他在任可以保证大明法令的严肃性。可他死后呢?明朝出了那么多混蛋皇帝就是个最好的答案。混蛋皇帝们自己就不遵守洪武帝传下来的规矩,那怎么能单单责怪太监弄权呢?
电视连续剧《汉武大帝》收视率曾创下新高,我看完后感觉很悲哀。汉律很精严,几乎穷尽了王朝这个庞大机器运转的各个方面,比起后世靠圣谕治国,我得为中国政治制度的早熟而自豪。但是,律法再完备,执法再严明,小人物把这个敲门砖应用得再顺手,都改变不了王朝由皇帝乾纲独断的本质。那时候,小吏通律法可以做到公卿那样的高官。汉武帝可以踢开外朝,用内廷的亲信来行政,可以随便赋予绣衣使者以及名义上管理园林的水衡都尉极大的权力。
只要有一个人不受律法的约束,哪怕他是皇帝,这个律法就变成了上司整治下属、官吏整治百姓的工具,是杀人之刀而非护民之盾。国如此,家亦如此。贾府并非没有规矩,而是贾府掌握权力的人可以自坏规矩,如此贾府焉能不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