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志愿兵役制
民国二十四年(1935),县境辟为苏区,成为陕北革命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边区实行志愿兵役制度。这种新型兵役制度,对发展壮大人民军队,争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主要是对广大工农群众、革命知识分子、起义士兵和其他爱国分子,通过政治教育,激发政治热情,提高政治觉悟,使其懂得劳苦大众所受压迫剥削的阶级根源,明白参加人民军队是为谁扛枪、为谁打仗的道理;通过广泛的参军宣传动员和思想工作,激发参军热情。从而使他们为民族、为自身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积极响应号召,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并不计物质报酬,长期服役。参军后,军人及家庭享有很高的政治荣誉和政治地位,受到革命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优待。
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红军者必须是工人、贫农和可靠的中农分子,地主富农子弟一律不得参军。
抗日战争爆发时期,子长县的志愿兵征集,是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命令,把任务分配给各区、乡、政府和群众团体组织实施。此时,边区对兵员的阶级成分要求放宽,新富农和知识分子也可参军。
解放战争时期,子长县志愿兵征集根据边区总动员委员会命令组织进行兵员工作。这一时期的斗争以解决阶级矛盾为主,新战士入伍条件较抗战时期严格。新兵入伍必须经群众评议审查,除地主富农不能参军外,身患疾病、体格弱小、不愿入伍、不符合18~35岁者,亦不得入伍。
由于宣传动员充分,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扩大兵源是保卫边区、巩固政权、抗击日寇和解放劳苦大众的道理。青年踊跃报名,亲人真心支持,征集任务常常超额完成。女青年动员未婚夫,父送子,兄弟相争相送极为普遍。应征入伍战士出于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牢记亲人重托,为民族的解放和人民的利益,英勇战斗。
二、兵员补充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驻境部队的兵员补充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是动员群众参军。民国二十四年(1935)十一月,中国工农红军在秀延征集29人、子长30人、赤源6人、瓦窑堡12人。翌年一月,秀延征集550人、瓦窑堡319人、赤源150人、子长80人。三月,赤源征集200人、秀延500人、子长150人、瓦窑堡200人。七月,子长征集200人、秀延350人、安定485人。
民国二十九年(1940),征集280人。民国三十年(1941),征集52人。民国三十一年(1942),征集160人。民国三十五年(1946)十月,征集285人。民国三十六年(1947)二月,征集290人;七月,征集1400人。民国三十七年(1948),征集1336人。
从土地革命战争到解放战争时期,子长县先后有7064人参加红军、八路军、解放军。
二是群众武装升级。子长县是陕北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县份之一,群众武装力量比其他县份建立的要早,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子长县地方群众武装力量不断提升规格,编入正规军。
三是被俘和投诚、起义人员编入人民军队。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子长境内战事较多,缴获战俘及投诚人员难计其数。1936年,党中央在瓦窑堡举办白军学习班和白军士兵培训班,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先后争取3000名俘虏参加了红军。
四是开展“归队运动”。动员潜逃回家或逾假未归战士归队,是巩固和扩大部队的一种特殊扩军方式,这一运动贯穿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全过程。其中民国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1937~1939),全县归队士兵有430人。
三、优抚与安置
(一)优属
民国二十六年(1937),安定县政府筹集粮食30石、银币100元,分发红军家属和白区逃难来苏区的国民党军队家属。民国二十七年(1938),驻瓦窑堡的抗日军政大学第一大队全体师生捐献银币130余元,救济抗日军人家属。民国二十九年(1940),实行代耕制,由农民为抗、工、烈属耕种土地。
民国三十四年(1945),子长县根据抗工烈属人口数付给代耕粮。代耕粮发放标准为大人1.20石、小孩8斗。后因灾荒减为大人8斗、小孩5斗。时年全县抗工烈属1915户、6893人,全代耕923户、3517人,半代耕708户、2229人。民国三十五年(1946),优待标准为:军属大人1.50石、小孩1石;工属大人1.35石、小孩8斗。全县受代耕户1770户、6560人,公用代耕粮6560石。民国三十六年(1947),受战争、灾荒影响,军属优待以六个月布置代耕粮,大人每月5升、小孩3.05升;工属以救济形式布置三个月代耕粮,大人每月3.50升、小孩2.50升。民国三十七年(1948),延属分区先后分配子长县细粮45石用于抚恤。民国三十八年(1949),抚恤委员会先后拨款28亿元(旧币)买小米530石用于抚恤。
(二)抚恤
民国二十七年(1938),边区安定县(子长县)抚恤委员会成立,负责抚恤工作。
烈士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作战阵亡和因公积劳病故者,发给家属抚恤金。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年(1937~1941),抚恤金每人银洋20元;民国三十一至三十二年(1942~1943)为边币3000元;民国三十三年(1944)为4石小米折价;解放战争时期,烈士抚恤标准为:县团级以上干部小米500公斤,营科级400公斤,战士、班长及政府一般人员300公斤。烈士家属要求搬迁烈士遗体,其棺木费、搬运路费由所在单位按标准发给。
残废军人抚恤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因战而残的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四等:一等每年30元、二等20元、三等12元、四等10元。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子长县先后安置残废军人67人,发放残废抚恤金2672元(边币)。民国三十六年(1947)始,残废军人以代耕优抚。民国三十七年(1948),全县有残废军人137人,半残废军人75人,共代耕夏粮17833石,秋粮45367石,煤48750公斤。
老红军优抚 民国二十六年至三十二年(1937~1943),凡抗日战士服务5年以上、年满45岁者,发给老年优待证,逐年发给优待金。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民国三十二年(1943),子长县安置退伍军人32人,视情况发给救济粮,并为外籍人找窑洞、借家具,帮助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