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或称重要事项,是指一些不经常发生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一个拥有多家成员公司的企业集团来讲,这些重大事项的发生不仅对成员公司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最终还会对企业集团产生间接的重大影响。由于重大事项不经常发生,企业管理者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再加上重大事项发生后影响巨大,成员公司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由于害怕承担责任,往往隐瞒不报,错过处理的最佳时机。所以,从财务控制的角度来看,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重大事项实施有效的控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重大事项的界定
在日本NEC,各关联公司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经营决策时,必须事先向母公司报告:
(1)有关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2)设立子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资;(3)新的事业计划与设备投资;(4)年度预算与决算;(5)公司章程变更;(6)重大合同签订;(7)董事的变更;(8)其他重要事项等。
我国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需要披露的重要事项包括:
(1)收购资产;(2)出售资产;(3)重大担保;(4)重大关联交易;(5)委托理财;(6)承诺事项履行情况;(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综合国内外企业所界定的重大事项,我们可以得出一份企业重大事项清单:
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委托理财;住所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生产经营状况异常;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异常;年度预算与决算;章程变更;重大合同签订;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对外捐赠;利润分配;税务稽查和外部审计;非正常重大财产损失;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和变更;其他重大事项。
在这些所有事项中,企业集团需要重点控制的重大事项我们归纳为:
(1)收益分配;(2)对外担保;(3)对外捐赠;(4)重大非正常财产损失;(5)重大法律诉讼、仲裁事项;(6)外部审计;(7)违法违规受到处罚;(8)经营住所、经营范围变更;(9)重大人事变更;(10)其他重大事项(如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
二、集团对重大事项的控制
集团对重大事项的控制方式有:事前批准方式、事后备案方式、批准与备案结合三种方式。从理论上讲是有三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只能是批准与备案结合这一种方式。因为如果所有的重大事项都事后备案,成员公司该做主的都做主了,事情该发生的已经都发生了,集团除了帮成员公司处理善后事宜,还能控制什么呢。反过来要求所有的重大事项都事前审批,是违背客观规律,根本无法实现的一个梦想。因为像对外担保、收益分配、对外捐赠、经营住所变更、经营范围变更、重大人事变更、我方主张的法律诉讼、仲裁这些重大事项,成员公司可以事前申请,而像他方对我们的法律起诉、仲裁申请、外部审计、违法违规的处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重大非正常财产损失等事项,成员公司无法、也不可能在事前先经过集团批准再让这些事项发生,只能是事后及时向集团备案,寻求解决的办法。所以,我们千万不要掉进专家给我们设置的“陷阱”里。
对于重大事项的控制,集团必须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重大事项的内容,规定哪些重大事项必须事前审批,哪些重大事项可以事后备案。
需要事前审批的重大事项,属于集团已经有专门审批流程的,要求成员公司按照流程进行申请,集团有关部门和领导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审核、批准。属于集团没有专门审批流程的,必须在本制度中规定申请、审核、批准的流程。
对于事后备案的重大事项,成员公司应该于知晓该事项发生时第一时间向集团进行报告,集团接到报告的部门必须按照集团领导的职责分工,及时向分管领导进行报告。需要强调的是,成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知晓重大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必须向集团财务部门反映情况,而不管这些重大事项是否直接属于财务管辖的范围。
集团接到成员公司关于重大事项发生的报告后,集团业务主管部门要迅速和其主管领导决定集团是否要参与重大事项的处置。集团决定参与重大事项处置,应尽快指定专人或组织处置小组,和成员公司一起研究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工作。集团不参与处置的重大事项,应协调、指导成员公司积极进行处置,并跟踪其处置的过程。
重大事项处置完毕,成员公司必须对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有关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处置的过程、该事项处置的结果、对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向集团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根据其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法律,特别是触犯刑法的责任人,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集团主管部门必须对成员公司违法违规受到处罚、被外部组织和自然人起诉、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要求有同类业务的其他成员公司迅速开展自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善,达到举一反三、防患于未然的控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