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一样,都具有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应该了解信托的基本知识,强化风险意识。通常做好以下几点,信托风险大都可以规避。
信托理财别忘风险
信托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成果向投资者分配信托收益,信托理财风险体现在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异。投资者既可能获取丰厚收益,但也可能使本金亏损。
产生风险有两大类原因:第一,信托公司已经尽责,但项目发生非预期变化;第二,信托公司消极懈怠,或违法违规操作。由于现在信托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信托公司都着重于建立良好理财业绩,以及树立知名度,所以目前出现第二类原因的可能性较小。至于第一类原因,最能反映信托公司的理财水平。这类原因又可以细分出许多具体原因,例如利率变动,销售失败,履约人无力履约,债务人破产,政策法规改变等。每一具体原因出现的概率也不相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也不一样。
判断信托产品的风险,需要根据信托资金的投向,具体分析风险的大小,由委托人作出判断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从理论上讲,信托理财风险可以根据各种标准大致由小到大排序。根据资金投向行业风险衡量,货币市场、债券、垄断性项目(如基础设施等)、竞争性行业、房地产、MBO融资、企业并购融资、股票、期货。根据流动性风险(受偿先后顺序)衡量,有抵押债权、无抵押债权、优先股权、普通股权;根据控制项目的力度风险衡量,控股、参股、贷款;根据信托期限风险衡量,时间从短到长。这是一个定性的排序,不是精确的定量计算结果,仅能供投资者作为参考。
因此,委托人在行使投资信托产品决策权的时候,既要详细阅读信托产品的相关材料,以便充分了解信托资金运用的有关情况,也应具有承担信托风险的能力。
选择信誉好的信托公司
这几年,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对信托业进行了多次整顿,信托市场已经较为规范,但也可能存在缺乏良好职业道德的公司。所以投资者在考虑某信托产品是否值得投资时,很重要一点就是要看它是哪家公司推出的。要选择资金实力强、诚信度高、资产状况良好、人员素质高和历史业绩好的信托公司进行委托。
看信托产品本身的盈利前景
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选择信托时就要看投资项目的好坏,如项目所处的行业、项目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你投资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偿还。对于信托公司推出的具有明确资金投向的信托理财品种,投资者可以进行分析。
有的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些泛指类信托理财品种,没有明确告知具体的项目名称、最终资金使用人、资金运用方式等必要信息,只是笼统介绍资金大概的投向领域、范围。因此,不能确定这些产品的风险范围及其大小,也看不到具体的风险控制手段,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残缺不全,无法进行独立判断。对这类产品,投资者需要谨慎对待。
考虑信托产品的期限
资金信托产品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一般而言,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越多,如政策的改变,市场的变化,都会对信托投资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另外,与市场上其他投资品种相比,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比较差,这也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因此,在选择信托计划时,因结合该产品的投资领域和投资期限,尽量选择投资期短的信托产品。
考虑投资担保问题
对于有担保的信托计划,委托人(也就是投资者)还要看担保的主体是否合法,切实了解担保方的经营状况。需要提醒的是,委托人不能只看担保方的资产规模的大小,其合适的资产负债比例,良好的利润率,稳定的现金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对于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物是否过硬,抵押(质押)比率是否安全,担保方信用级别和资金实力如何,有无保险介入、专项赔偿基金是否充足以及受益权当中次级受益权的规模和承担的义务情况等,也要特别关注。
要考虑到万一信托项目出现到期兑付困难时,原先预设的担保措施能否及时有效地补偿信托本息。假如该项目是具备银行担保或银行承诺后续贷款的项目,其安全系数往往会高于一般信托计划,当然收益会相对低一些。
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0条的规定:委托人(投资者)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同时,第22条还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另外,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因此,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委托人的这些权利可以更加主动地控制信托投资的风险。
关注是否缴税
目前,由于信托的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到位,资金信托产品的税收还是空白,因此,投资者在投资资金信托产品时,要关注是否缴税。在国外,信托税制多奉行信托导管原理和税负不增加原则。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是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管道,信托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具有实质经济意义,因而在税收上也就不像对普通交易行为那样课税。
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信托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时,是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所以,投资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资金信托产品(计划)时,还是应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有选择地进行投资。
从投向来讲,比如房地产、股票市场,风险略高,收益也相对略高一些;而能源、电力等项目比较稳定,现金流量明确,安全性好但收益相对较低。不同投资者应该购买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信托产品。对于养老资金或者是为今后子女教育筹备的长期资金等,建议购买低风险、适中收益的信托产品,如城市基础建设信托等;对于愿担风险的年轻投资者而言,建议关注房地产、证券市场投向的信托产品,一般会有较高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