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规定的颁布,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中央从制度上、源头上反腐倡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廉政建设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有心人可以看出,较之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新《规定》对申报官员的范围更广,项目更多,要求更严,更加具体,尤其是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确实是新《规定》的进步和完善之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人们公认的“阳光制度”。在这之前虽有这种制度,但往往以自报为主,报多报少谁都不知道,也不予调查和核实,大多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于是,就有了贪官污吏们藏在暗室和地下的大批国宝与现金,如果不是重拳查处以及别处起火,他们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仍不会有见光时日,腐败分子仍可以窃窃而喜,抱着这些财产暗自得计,做着美梦。
首次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官员的收入、房产、投资正式纳入报告范畴,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是新《规定》的一大亮点。报告范围涵盖了干部的全部财产和家庭情况,信息量更广泛,信息要求更明确,信息价值更大,这改变了以往官员财产申报只局限于本人,不涉及配偶及子女的弊端与缺陷。从“个人财产”申报,上升到“家庭财产”申报,这无疑是制度上巨大的进步,使一些贪官将个人不明财产转移到配偶及子女名下的企图落空。
从新《规定》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的严厉处罚措施看,应当说比以往更具可操作性和威慑力,而且还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这也意味着制度本身在不断推进,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工作也已进入信息化管理层面。因而这样的阳光更需要引入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比如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情况向社会公开、向群众公开,而不只是在内部,这样,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就走向了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的轨道,这是值得我们期待的。
2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