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对青少年现实需求满足的失衡。现实需求是个体基于现实基础之上,为寻求自身潜能发挥和自我实现而产生的对物质、精神和社会等各方面的需求。根据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青少年正处于自我认同建立的黄金时期,自我需求的无法满足或延期满足直接关系到个体自我认同能否顺利建立。而当下,我国对青少年社会管理的层次仍停留在较低级层次,尤其对于青少年自我实现需求的聚焦是远远不足的,这对个体的整个人生发展来说是极其不利的。
此外,青少年社会管理机构还面临着专业服务人员不足、运行资金匮乏、监督机制不明确、评估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六) 中国青少年事务管理展望
青少年社会管理体系的建构不是单一主体的主导,而是政府、共青团、社区、学校、家庭等众多行为主体共同的建构,即须通过社会综合建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各种诱发青少年问题的因素,更大程度上确保青少年健康全面发展。所谓综合建构,就是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全方位考虑影响变量,未雨绸缪、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对青少年工作开展综合整治,从根本上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设置青少年事务管理的专门机构,优化青少年社会管理体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政府都设立了专门机构从事青少年事务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在政府机构中设立独立的青少年事务管理部门;与政府中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结合起来成立青少年事务管理部门。或者是通过成立专门的青少年工作部门,如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教育暨青年司”,美国纽约州设有“青年司”等。(王斌,2007)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把青少年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以形成一个多层次、高效能的社会管理系统,建立比较系统的青少年管理机构。
2. 建设稳定的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队伍
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不管是单独的还是与其他部门结合的青少年事务管理部门,一般都有比较稳定的青少年工作者队伍,实行公务员制度或准公务制度。比如新西兰青年事务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设有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全部工作人员25名;罗马尼亚青年体育部中的青年署有36名工作人员,下设对外合作项目局、教育局、信息局和国际关系局,在全国41个县都设有下属机构,各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保持着比较稳定的青少年工作者队伍。而我国社会工作者未被纳入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他们艰辛地工作,却拿着较低的工资,严重缺乏安全感,自我价值感受挫。因此,建议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设置晋升通道,使得一线青少年社会工作者感到有希望,有职业生涯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提升自信,这样才能留住人才,稳定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队伍。
3. 培育非政府组织,促使青少年事务管理社会化
青少年事务是社会公共事务,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我们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可以看到繁多的社会公共事务,国家政府的作用十分有限,而无数的非营利组织却活跃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各个角落,各个层面。在青少年事务管理中,民间的非营利组织都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推行公共管理制度的改革密切相关,这就是公共事务管理责任分担模式。所谓公共事务管理责任分担,取决于政府职能转换到位,把一贯由政府直接承担的公共事务转移到政府外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而逐步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化。根据公共事务管理责任分担模式,政府虽然还是青少年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但不是唯一机构,在NGO能够有效提供经济、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时,政府就可以退出,这样可以激发民间的创造潜力和建设能量。政府虽然转移了部分责任,但不是放弃责任,它依然起着监管、政治和经济的责任。
4. 构建家—校—社区互动制度和模式
青少年处于特殊的生长期,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给予关注、支持、监管,需要调动和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因此,社会各机关、团体和组织都要建立健全青少年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办法,把培养教育青少年和预防青少年问题的工作真正纳入议事日程。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应当包括: (1)学校与家庭的联系制度。实行家访承诺制,注重家校沟通。学校采取家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并制度化,互通信息,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发展,便于彼此配合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纠正青少年自身存在的弱点,使之奋发进取,在前进的人生道路上少走或不走弯路。(2)有关失足青少年的帮教责任制度。通过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待业青年、村组包失足青少年、家长包子女等形式,依靠社会力量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帮助他们清除恶习,纠正偏差行为,希望经过多方努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3)普法培训制度。各级青少年管理部门要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征,与学校、街道、村组一起拟定计划,定期培训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用先进事迹、典型案例和他们身边出现的活生生的事实,深入浅出地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使青少年在长身体、长知识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法制意识。
5. 青少年事务管理法制化
加快青少年管理工作与管理的立法进程。社会现代化程度提升的同时,也是法律不断健全、法制逐渐完善的过程。过去的青少年管理工作,或者依靠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或者依靠社会的关心与呼吁。未来的青少年管理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来保障。所以,在探索组建青少年管理机构的同时,也必须加快青少年管理体制的立法进程,争取通过更多有利于青少年成长成才的条例。包括维护青少年基本权益的条例,青少年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条例,青少年健康成长环境保障的条例等;也包括鼓励青少年服务社会事业的条例、青少年履行社会公德的条例;还包括青少年取得成绩时获得社会奖励的条例,青少年社会服务活动的奖励条例等。原来涉及青少年管理工作的一些条例过于宏观、原则、笼统,缺乏具体的约束力。随着依法治国思路的普及,帮助青少年成长成才、解决青少年利益问题,都需要相应的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条例。通过青年社会组织的呼吁、青少年事务机构的收集,每年争取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逐渐获得通过,然后立法,这对于青少年健康、全面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6. 健全青少年社会救助体系
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虽然是家庭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但在社会权利与利益分配中却处于不利的境况,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特别保护。健全青少年的社会求助系统,才可以更有效地预防青少年问题的发生。完善的青少年福利政策体系,专业化的服务手段,包含职业技能训练、职业辅导介绍等内容完整的就业服务,全面有效的社会救助体制等,是健全青少年求助系统的根本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社会服务组织建设,为青少年提供包括物资支援、生活辅导、教育培训、职业训练与介绍、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全方位的服务;(2)深入开展心理咨询活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应设立心理咨询栏目,学校、社区和企业应建立心理咨询点,有关部门应开通心理咨询热线。通过多种有效途径,重点帮助青少年调节情绪、祛除心理疾病。(3)加大对青少年群体的援助力度。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经济援助,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扶贫助学等公益行动,确保所有青少年都能顺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尤其要对因天灾人祸、下岗失业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的异常困难家庭及子女建立制度化、法制化的救济途径,确保救助的有效实施。
7. 大力发展弱行政化的青少年社会工作
青少年的社会工作,是指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指导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动机需求、兴趣爱好,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专业的理论、方法及技巧,帮助青少年解决问题,克服困难,恢复社会功能和获得全面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和服务过程。上海、深圳等地的青少年社会工作实践已经证明,青少年工作方法的引入与发展在应对青少年问题方面有明显的效果。但是目前其在我国的发展还存在一系列制约瓶颈。
青少年的社会工作应当弱行政化。在社区进行实际工作时经常遇到社会工作者在执行工作内容时受到相关部门的制约,在某些方面甚至沦为政府部门勤杂人员。因为政府的强势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对专业化的偏离,很多人误认为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就是青保人员等,这些类似的偏见同时也影响到青少年社会工作者的自我职业认同;鉴于社会资源整合乏力,青少年社会工作缺乏发展的独立领域空间。青少年社会服务主要由政府各级部门和组织以及某些准政府的群体性政治团体来承担,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存在领域狭小,而且不具备与其他政府性组织争夺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目前,在中国发展社会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本土的社会情境和青少年工作架构,首先,要建立适应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的机制,政府要明确职责,促进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独立运作,放手一些青少年的社会事务,推动政府在青少年服务方面的职能转换,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拓展领域空间。其次,以青少年为本,正确定位青少年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的春天即将来临,被誉为和谐社会的“工程师”的社会工作者必将给我们这个社会带来更多的美好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