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贫困问题是一个国际性的议题,许多发达国家都致力于“对贫困宣战”,在政策、服务计划和具体措施等各个环节上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减贫的理念和做法,从而推动了有关城市贫困的研究及其理论的发展和深入,其中,阿玛蒂亚·森的理论学说非常引人关注和令人有所启发,因而成为本项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阿玛蒂亚·森的理论不同于其他著名经济学家的学说在于,他非常关注社会的最底层,把经济学的理论建构和对社会底层阶级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他的理论学说在精英云集的经济学学术丛林中独树一帜。
阿玛蒂亚·森关于贫困的论述自成一个内在联系紧密的逻辑体系,其研究起源、过程和终点指向基本上是:贫困的界定→贫困识别新方法→饥荒及其成因研究→贫困的实质是权利的剥夺→实质自由视角下贫困的实质是可行能力的剥夺→包容的能力平等观→以自由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的发展观:发展就是对追求全面自由的过程。自由既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标准,也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强大动力体现在五种工具性自由对发展的作用上,即: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以及防护性保障。
一、贫困的界定和识别方法
阿玛蒂亚·森非常不赞同传统界定贫困的做法,即把贫困视为经济收入低下的一种状态,而是认为应该立足于贫困者的生存状态。对贫困的关心应该更重视对穷人福利的关心(绝对贫困),而不是简单地对他们与其他人收入差距的关心(相对贫困)。由此,森认为无须区分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因为在他看来,无论何种贫困状态,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因权利的缺乏或者其他条件的不足所造成(阿玛蒂亚·森,1993)。
1.识别贫困和加总贫困
森认为,贫困概念必须包含两个不同的要素,即识别贫困和加总贫困。所谓识别贫困,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将穷人从总人口中挑选出来;所谓加总贫困,就是运用一定方法将穷人所构成的集合的总体特征反映出来。森将贫困的识别与加总称为贫困概念的必要条件(阿玛蒂亚·森,2001)。而识别贫困的通用度量方法是确定一个“基本”或“最低”生活必需品集合,把缺乏满足这些基本需要的能力作为贫困的检验标准(阿玛蒂亚·森,2001)。在对传统的贫困测量指标如:贫困发生率、贫困距等的批判过程中,森认为,贫困发生率仅是指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但这个指标只反映了贫困人口的发生率信息,不能反映贫困者的贫困程度。而贫困距指标是指贫困人口的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距的总和。这个指标虽然能够反映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但是不能敏感地反映出贫困者生活水平的分布状态。因此,森通过公理化的方法建立了全新的贫困指数—森指数, 森指数表达式是:
P=H[I+(1-1)G]
上式中,P为贫困程度,H为贫困发生率,I为贫困距,G为穷人之间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阿玛蒂亚·森,2001)。当所有的贫困者有相同的收入的时候,基尼系数为0,那么P=H1。如果平均贫困距以及贫困人口比率不变,贫困度量P则随着基尼系数的增加而增加。这个指标能够很敏感地反映处于贫困线之下的穷人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因此,度量P是反映贫困人数、总的贫困缺口和贫困线之下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的函数。
2. 人类贫困指标和能力贫困指标
1985年阿玛蒂亚·森提出了人类贫困概念。他认为,生活是由一系列相关的功能组成的,如获取足够的营养,避免死亡,追求幸福,商品是一个人可使用的物品,它用以发挥个人的各种功能,而能力是一个人获得幸福的机会(阿玛蒂亚·森,1985)。受阿玛蒂亚·森的贫困理论与方法的启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于 1990年发展了森的“人类贫困”概念,在1996年设计了“能力贫困指标”(Capability Poverty Measure),1997年为综合测定人类贫困程度,UNDP设计了“人类贫困指标”(Human Poverty Index)(HPI)( 人类贫困指标,它由三个指标组成:寿命剥夺、知识剥夺和生活水平剥夺。寿命剥夺指标在发展中国家是指40岁以前死亡的人口比例,在发达国家是指60岁以前死亡的人口比例;知识剥夺指标用成人文盲率来表示;生活水平剥夺用一个综合指标表示,这个综合指标包括三个方面:不能获得医疗服务的人口比例;不能获得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5岁以下营养不良儿童的比例),在2001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又一次明确了人类贫困概念,其内涵包括多方面的贫困———健康长寿的生活被剥夺、知识的匮乏、体面生活的丧失以及缺乏参与,等等(联合国,2001)。同时,众多学者在汲取森的有益思想的基础上,对贫困的度量方法也随之改进,将过去单一的以收入或支出水平来度量贫困的方法改进为用综合指标来测定贫困程度,如FGT贫困指数。FGT指数是由福斯特(Foster)、格利尔(Greer)和索贝克(Thorbecke)在1984年提出来的“分配敏感”指数(distribution-sensitive),简称为FGT指数。因为这个指数对贫困严重性给予不同权重,能够满足森的“转移公理”,即当一项支付由一贫困者向另一境况更差者转移时,该指标值能显示出总体贫困的减缓。
贫困度量指标的逐步完善和基于科学性、合理性的多方位设计,再次表明了消除贫困不能仅仅依靠经济增长,更要关注穷人的各种处境,更要测量社会底层在摆脱贫困过程中各种权力及其保有状况等各种指标,这样的探索和思考,更加体现在阿玛蒂亚·森对于贫困成因的分析与探究之中。
二、贫困的实质:社会权利的贫困
在阿玛蒂亚·森之前甚至目前,许多经济学家、政府官员以及实务工作部门工作人员都将贫困的原因主要归结为当事人自身,因而,他们提出的消除贫困的办法,只是停留在物质方面的“支援”“扶助”上,仅靠增加物质供给来做一时救济修补,而阿玛蒂亚·森的思考则明显地深入到事物的深层机理,他对贫困形成原因的探索始于对引发饥荒的直接原因的思考与分析。
1.饥饿与贫困
阿玛蒂亚·森曾经明确指出,饥荒意味着饥饿,反之则不然;饥饿意味着贫困,反之也不然(阿玛蒂亚·森,2001)。因此,森比较深入研究了孟加拉大饥荒、埃塞俄比亚饥荒、萨赫勒地区的干旱与饥荒和孟加拉国大饥荒四个地区饥荒(贫困)发生的过程、受害的主要对象以及产生的其他后果(详见表1)。
森通过对上述四地区的实证研究,批驳了传统的认为饥荒是由粮食供给下降造成的观点,其中最有力的证据是发生在1943年且灾情比较严重的孟加拉大饥荒,当时粮食总产量反而比饥荒发生前的1941年高13%,对此,森指出,粮食产量没有下降,但官方控制了粮食的运转和流通。造成当时大量的人的死亡这个事实,只是证实了人们获得适当粮食救济的权利被人为剥夺,却无法从粮食存量中得到满意的解释。食物权利的下降源于两种可能性:一是可能源于直接权利失败,二是可能源于间接权利失败。前者是指可供自己消费的消费粮食产量下降;后者是指一个人可以通过贸易获得的粮食减少了。森对于饥荒的权利假说令人来反观和解释中国1959~1962年间的大饥荒现象。与孟加拉饥荒一样,我国的这次饥荒也基本上是一个农村现象,而且人口非正常死亡最多的也是诸如安徽、河南和四川这样的农业大省。城市之所以受波及较小,完全是因为政府为城市居民提供了低价的补贴粮食。在这里,对食物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来自政府分配机制中对农村的歧视和对城市的保护(王志标,2005)。
在比较充分的实证资料的佐证下,阿玛蒂亚·森得出的极其重要的结论是,,饥荒存在的真正原因并非在于粮食的总供给量的不足,而在于个人和家庭没有权利能及时地获得食物。当个人免于饥饿的权利被剥夺之后,即使粮食丰收,他仍将陷于饥饿。这既可能是由于他的禀赋权利发生了变化(比如失去了土地或由于疾病失去了劳动能力),也可能是由于他的交换权利发生了变化(比如由于劳动工资下降、食物价格上升、失业或其所生产的产品价格下降,导致他们无法通过交换获得足够数量的商品)。总之, 贫困、饥饿都是由于应有权利的“丧失”或被剥夺的结果。因此,他在《贫困与饥荒》论著中,真切地主张要理解饥饿,必须首先理解权利体系,应把饥饿放在权利体系中研究。饥饿是交换权利的函数,不是食品供给的函数。即使由于食物短缺引起饥荒,但饥荒的直接原因还是个人交换权利的下降。森对权利的界定是,一个人“利用各种能够获得的法定渠道以及所获得的可供选择的商品束的集合”(阿玛蒂亚·森,2001)。因为,如果无法确立支配足够数量食物的权利,那么人们将不得不面临饥饿。如果这种剥夺足够大,饥饿的结果就可能导致死亡。
2.饥荒形成的直接原因
阿玛蒂亚·森进一步指出,引发饥荒的直接原因是交换权利的下降或丧失,而森将所说的权利体系分为四个方面:
(1)以贸易为基础的权利:一个人有权利拥有通过贸易所得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