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第6条第3款要求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新闻传播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切精神应无处不在。
第三,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作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司法新闻是报道国家司法审讯活动的新闻,其内容多是与罪、与罚相关的事件。司法新闻的发布与报道,既要充分发挥其扶正祛邪的积极效果,又要努力避免其可能产生引起恐怖感觉、诱发犯罪等消极影响。因此,新闻传播工作者采写与报道司法新闻,必须了解与熟悉检察院、法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功能与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维护司法尊严还要尊重公正审判,不干涉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4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司法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不能偏听偏信,不能添枝加叶、无中生有,也不能根据个人的感情或个人对法律的理解而说三道四、掺入对案件的主观分析意见,更不能借此大造各种舆论,施加舆论压力,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第四,涉外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对外政策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我们要习惯与世界对话,而且还要习惯于在我们的传媒上也有不同声音,但这必须在我国涉外法律、对外政策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框架内进行。
第七节 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一、信息化时代新闻传播业者的一项重要职责
新版《准则》在旧版《准则》第6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的第3款“在国际交往中维护祖国尊严和国家利益,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形象”的基础上,重新恢复1991年、1994年版《准则》第8条“增进国际友谊与合作”,新增为第7条“促进国际新闻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要努力培养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交流沟通的桥梁。
把上述原第6条第3款作为新版《准则》第7条第1款,又新增了以下3款:积极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华文化的了解;尊重各国主权、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文化多样性,报道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优秀民族文化;积极参加有组织开展的与各国媒体和国际(区域)新闻组织的交流合作,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为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多做工作。这一规定,与我国当代新闻传播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和法律一脉相承,反映了全球化信息时代新闻传播领域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在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中,首先要维护祖国尊严和国家利益,维护中国新闻传播工作者的形象。与国际同行相处时,人格上要彼此尊重,互相学习;既不能夜郎自大,也不能崇洋媚外;既不能傲慢无理,也不能卑躬屈膝。东西方国家之间的新闻交流与合作,必须求同存异,双方努力发展共同点、消除误会和隔阂。不仅要重视同西方发达国家新闻界接触,学习西方先进的新闻传播手段,还要注意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新闻界的交往,向第三世界国家的同行学习。
二、沟通了解是新闻同行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交流合作的基础是相互了解。早在2003年,中宣部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已提出,要健全对外文化交流机制,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文化产品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扩大与国外友好知名文化集团的合作,推动广播影视节目对外交流和境外落地。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文化体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增强中华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走出去”是一个方面,“引进来”也同样重要。这里的“引进来”指的是尊重各国主权、民族传统、宗教信仰和文化多样性,并将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优秀民族文化介绍给国人。中国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世界各国的文明成果。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也需要学习和吸收世界各国人民包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
世界各国的文化有历史长短之分,但并无优劣高下之别。不同民族、国家和地区的优秀文化都为人类文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都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理应受到同样的尊重。不同文明间的对话是避免冲突、化解分歧的有效途径,应该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一致行动和共同诉求。平等相待与相互尊重是文明间对话的基础,也是不同文化之间交流与合作的前提。新闻传播工作者要认识到世界的文化多样性,抛弃“冷战思维”,停止“文明对抗”,本着“平等交流、相互沟通、彼此理解、求同存异”的原则双向传播,彼此包容。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曾经提出“和而不同”的哲学原则,作为君子的为人处世之道。“不同”指的就是有个性、有差别;而“和”是指和谐相处、兼容并蓄。这一原则完全适用建立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也就是说既要尊重不同民族、不同文明的多样性与差异性,又要提倡各种文明之间的和平共处,携手共进。
为促进信息公开及国际新闻同行间的交流和合作,我国新闻传播领域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开放,允许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来华采访。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国制定了首部有关新闻传播领域对外开放的法规,即国务院公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为便于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报道,该规定允许外国记者通过使领馆或外交部签证后来华采访,在华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可以聘用中国公民协助工作。而就在该规定即将失效之前数小时,国务院又及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2008年10月17日通过,10月17日起施行)。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便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促进国际交往和信息传播”,第3条规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华采访的法律义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第4条)“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外国常驻记者证或者短期采访记者签证。”(第17条)与此同时,我国新闻传播媒体也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开展国际新闻传播媒体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形成。
2009年2月23日,中国日报社的《中国日报·美国版》正式在美创刊。10月8日,由新华社承办的首届世界媒体峰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主题是合作、应对、共赢、发展,由新华社、新闻集团、美联社、路透社、俄塔社、共同社、英国广播公司、时代华纳特纳广播集团和谷歌等9家媒体机构共同发起,来自世界各地通讯社、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170多家各类媒体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发表了《世界媒体峰会共同宣言》。《宣言》认为,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传播技术新型化以及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共通共融,为世界传媒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也为媒体报道世界事件和全球问题构建了重要舞台;媒体要向全世界传播真实、客观、公正、公平的新闻信息,促进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要积极适应数字化、网络化时代发展潮流,充分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加强与用户的互动,鼓励受众参与;各种形态媒体要相互学习、功能互补、不断创新、共同发展;通过世界媒体峰会开展媒体间信息、人员、技术和经验交流,分享机遇和成果,共同应对挑战、增进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峰会显示了我国积极推动构建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的努力,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新闻传播媒体在国际新闻界的话语权。
学习思考题:
1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体现了哪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2“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名”等条款的目的是什么?这是否意味着禁止隐性采访?
3新修订的《准则》为何将“坚持新闻真实性”前置至第三条?
4新修订的《准则》为何要新增“坚持改革创新”?试述传媒及其实践迅速发展与新闻传播职业道德准则之间的关系。
5在社会转型期如何提高新闻传播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