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道德与职业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与特点
道德,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控制手段的一种。它是千百年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协调利益冲突、追求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规范。关于道德的定义,有多种表述,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学者观点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道德的含义。
1.道德是人类理性的结晶
研究动物生活习性的专家们发现,在动物群体中也存在许多生活规则,动物们依靠这些规则协调各自的行动,以维护整个群体的利益。
如科学家们发现:在冰天雪地的南极大陆,生活在这里的企鹅为了抵御零下60℃的严寒,它们总是相互挤靠在一起,最先站在外面的企鹅慢慢地往里挪动,而站在里面的就慢慢地往外移动。企鹅就是利用合作性的移动,使整个群体活了下来。如果企鹅不用这种合作方式,很有可能是整个群体由外到里逐个冻死。
现有的研究表明,从蚂蚁王国到黑猩猩部落,这种共同合作行动现象在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而一些从事伦理学研究的学者以此为据,认为这种动物界的合作行为正是人类道德的起源,甚至认定动物界也存在着道德规范。这种观点,显然错误的。动物们的合作行为,只是出于一种求生的本能,也就是说,动物们不能决定要不要共同行动,它们别无选择,不可能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行为。正如进化论的创始人达尔文指出的:只有人类才能训练出道德观念与道德良心。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人开始具有许多动物所不具备的高级属性,人可以逻辑地分析认知世界,在把握各种事物和关系之间的本质联系的基础上,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人类的道德规范正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人在认识到自己的需要,有了对利益关系的觉醒和对利益的追求时形成的,道德的形成过程,也正是人类理性对本能的一种疏导提升过程,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道德是人类理性与智慧的结晶。
2.道德是一种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
道德一词,英文中为moral,源自拉丁文,本义是“遵从习俗”,这种词源学的探讨可以给我们一个启发,即道德从本质上讲,它不外乎是一些社会习俗,但是,稍加思考便不难发现,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习俗却与道德没有关系。伦理学家经常提到的一个例子是关于进餐方式的:我们中国人用筷子进餐,西方人用刀叉进餐,而在印度,即使是上流社会人士,也普遍流行直接用手指吃饭,这都是在各自社会代代相传的生活习俗,但是,我们都不会说哪种进餐方式是道德的抑或是不道德的。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比如我们传统上年夜饭吃饺子,这是一种由来已久的习俗,但我们也不会批评年夜饭改吃西餐的人违反了道德。同样,一对男女只要办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至于他们按照中国传统方式操办婚礼,还是举办西式婚礼或者干脆不举行任何仪式,也都不会成为人们道德评价的对象。
那么,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与一般习俗区别在哪里呢?我们通过考察上述事例可以看出,凡我们不视为道德规范的习俗,不管它形成的历史有多么久远,影响的地域有多么广泛,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些习俗对一个社会的秩序和发展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人们遵守或违反这些习俗,都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秩序的安定与健康发展。而作为道德规范的社会风俗却是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如节俭是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项习俗,同时也是一项重要道德规范,就是因为节俭是促进社会和个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3.道德是一种非权力性规范
具有社会重要性,不是道德独有的属性,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无疑也具有社会重要性。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和道德是最接近的两种,两者控制的范围有相当部分是重叠的,那么,道德与法律最根本的不同表现在哪里呢?我们认为主要是两者的实施途径有异,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而道德则不同,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约束与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王海明教授将法律称为权力性规范,将道德称为非权力性规范。所谓权力,是指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因此,法律作为权力性规范,是一种应该而且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而道德作为非权力性规范,是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行为规范。法律和道德的这种区别,理由在于各自所规范的行为性质有所不同。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凡具有社会重要性的行为,都属于道德规范的对象,而法律所规范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它只把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或人身、或者一般地损害到社会的行为纳入自己的考虑范围。法律作为一种权力性规范,它的存在,可以保证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安定,而正是道德这种基于自律的非权力性规范的存在,体现并维系了人类的尊严。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把道德与生物本能、普通习俗、法律法规相区别。也可以勾勒出道德这一社会规范相对清晰的边界。道德就是一处依赖人们内心信念和外在舆论压力维系的社会规范,它源自人类社会习俗,在形成和发展中体现着人类理性和智慧的结晶。
二、道德建设需要确立正确的道德理念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人类社会为维系自身的发展,已创造出一个极为复杂多样的规范体系,这其中最主要的包括普通习俗、道德、法律、组织纪律、行政命令等。这些规范有着各自的功能,彼此不可相互替代。但是,法律、纪律、命令等对人行为的规范都是以道德所提供的权利与义务基本原则为出发点的,道德原则是人类建构一切组织、制定一切规范所依据的公理,道德为一切规范起着价值定向的作用,我们可以说,道德在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基于以上理解,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是不难理解的,但是,一个社会要进行积极有效的道德建设,道德规范要对社会生活发生有效的调节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全社会必须弘扬一种正确的道德理念。道德建设的实践表明,一些错误理念支配下的道德建设往往是低效率的,并不能够为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积累必须的伦理资源。
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当下转型期社会道德实际,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
1.道德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道德是人在自身需要推动下创造的一种特殊文化规范,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因此,尽管道德通过对人的关系或行为的某种肯定、认可或是否定、拒斥,来体现一定价值观,并以此来规范人。但是,在人与道德的关系中,人永远是道德的主体,人是第一位的,道德是第二位的,道德是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人为道德存在,道德只是为人实现幸福目标而服务的工具。
正确把握人与道德的关系,明确道德的工具属性,是我们进行道德建设的前提。如果忘却了道德的工具属性,将道德异化为人的目的,道德不但无助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反而会成为人类生活的一种压迫性力量,成为对人生活的一种无端干扰,人们的道德生活就会变得异常苛刻惨烈,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国封建社会中看到大量怵目惊心的事例。而且这种把某种道德理想绝对化,在评价社会发展时,把道德状况、道德水平作为衡量的最高甚至唯一尺度的“道德至上主义”在我们当代社会生活中仍然没有销声匿迹,如夸大我国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这一社会转型过程出现的一些无序化现象,并以此来否定改革开放取得的新成就,为阻碍改革进程的一些旧道德和旧体制进行辩护和招魂。对这种现象,我们在进行精神文明建设时应予以警惕。
人类道德建设是一个对人类生活规则不断总结、探索、修正的过程,因此,今天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重建,必须走出那种将道德目的化的误区,把道德视为追求自身最大幸福与利益的人们的行为规则系统,不再将道德与人们的利益追求对立起来,而是使人在理性的引导下,正确地分析种种利益关系的实质,做出趋利避害的正确选择。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伦理道德就不再会是古板生硬的说教,也不再是高不可及的理念,道德生活就是运用理性自觉地总结生活本身的规则,人的生活因有道德的存在而充满智慧、赏心悦目。
2.道德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人类基于自身需要而建立起来的道德规范,并不具有永恒性,它与人类创造的任何一种文化一样,应该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发展、重构。是否将道德视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是理性主义道德观与蒙昧主义道德观的重要分野。蒙昧主义道德观将道德规范视为一个封闭的体系,赋予道德一种无须批评的神圣性,这样就从根本上堵塞了道德的更新发展之路。
我们强调道德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人的需要具有开放性。人不仅是有生命的存在物,而且是有发达意识的存在物。生命使人产生由肉体组织所决定的生存需要,并使人从属于自然,发达的意识则使人的想象力能够不断去酝酿出新的需要,酝酿出不直接与肉体组织相关,甚至完全与肉体组织无关的需要。因此,人的需要无法像动物那样直接从利用现成的自然物中得到满足,而必须化外物为我之物,甚至从无中生有,历史和现实提供的种种证据表明,在人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仅人的需要的类型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且每一种需要也有着由低到高发展的趋势。这两方面都使人的需要形成无限发展的开放之势。既然人的需要是开放的,变动不居的,那么,为人的需要而产生的道德规范体系必须随之变化,否则会失去原有的效用,甚至钳制人类进步的。
第二,道德固然是人类理性的结晶,但人的理性任何时候都是有限的,因此,在特定的时期,在道德的制定中,人有可能基于对人性需要的错误的认识制定出错误的道德规则,如果我们将道德视为一种封闭的体系,将它视为神圣不可更改的东西,那就会从根本上断绝了人类改正错误的机会。
第三,人类社会在发展中必然会出现许多以前并不存在的道德问题,固有的道德规范不足以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规范,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新的规范体系。只有保持道德规范的开放性,才能保持它自身的生命力。
3.反对道德相对主义
所谓道德相对主义,指夸大道德的相对性、否定道德具有普遍性的一种道德主张。道德相对主义者的道德主张各有不同,最有代表性的一种主张,则是依据文化相对主义描述的事实,否认道德的普遍性。有的观点认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地区而异,并不存在在一切时代可应用于每一个人的绝对的或“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有的观点则强调道德的正确性随个人的信仰或社会文化的信仰而定,所以,正确性和错误性的概念一旦脱离了它所由产生的具体环境则毫无意义。
应该肯定,文化相对主义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具有进步性的文化主张,它是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的扩张,在人类各种不同的文化形态交往日渐增多,“西方文化中心论”、“西方文化优越论”导致的文化冲突日渐增多的背景下形成的。它是对西方文化中心论的一种反动,代表了在多元主义文化背景下向西方主流文化的挑战。因此,以此为依据的道德相对主义的进步性也就在于增进不同文化间人们的相互宽容和理解。
但是,文化相对主义在发展中却逐渐演变为一种僵化的体系,它向所有的普遍主义的形式发出挑战。在道德领域,它则以偏概全,以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下人们道德实践方式的多样性、特殊性抹杀道德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无疑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而这一目的才是衡量一切行为是否道德的终极标准。人们从这一标准出发而形成相反道德风尚,只是因为该标准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的表现不同或人们对相关事实的认识不同。不管这些规范是如何不同甚至对立,但道德的这一终极标准必定是完全相同的,这就是道德普遍性的最终依据。
道德相对主义不但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中是极为有害的。一个人一旦堕入道德相对主义,就不但会缺乏明确的是非观念,而且会拒绝去辨别道德是非。因为它使我们的注意力离开了人类社会最主要的同一性、离开迫切关心问题上的一致性,道德相对主义的口号甚至可能成为种族歧视、种姓制度、性别歧视、种族灭绝以及大量各式各样反人类的罪恶进行开脱、辩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