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的申请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向税务师事务所递交书面申请,委托税务代理。税务代理内容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物、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
2.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与代理机构商定代理事宜后,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代理项目和范围、代理方式、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代理费用后,代理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当委托代理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代理人应及时向代理人提出申请,修订协议书。
3.税务代理事宜的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订协议的内容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保证代理业务正常进行。
4.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2)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②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师事务所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3)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4)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5.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