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寿险公司组织结构还存在着一些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模式,主要表现在:
(一)寿险公司法人治理有待完善
内部控制作为管理者为履行各项管理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则、政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与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我国许多寿险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监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企业未能从根本上建立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很多公司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往往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产生了较多的内耗,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董事会的功能得不到发挥;第二,监事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第三,对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众多股份制寿险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尚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例如,某公司拥有多家股东,这些股东多为国有企业,其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外,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董事会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三是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二)组织结构模式有待于多样化
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导致保险公司的组织模式也是以适应劳动密集型为主导,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且架构设置中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痕迹。如前面分析,目前国内寿险公司采用的总分公司的组织结构模式,实际上是在直线职能制组织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尽管也有公司尝试采取事业部的组织形式,但是组织结构模式依然单一,如国外寿险公司组织模式中广为采用的矩阵式组织模式在国内还比较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