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曾为促进唐朝的繁荣,起过重大作用。但是,唐朝中后期时,由于地主阶级疯狂兼并土地,使唐政府手中已经没有可以控制的土地,均田制无法再实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与之相适应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也就无法实行了。这就使唐政府的财政收入发生了危机。
为了解决财政问题,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两税法。“帝善之,使谕中外”,批准执行。请准后,杨炎便大刀阔斧地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废除战国以来“以丁为本”的赋役制度,改为“以资产为宗”,即以土地财产多少为标准的税收制度。“户无主客”,“人无中丁”,一律在所居住地区登记,编定户籍。官府按贫富将居民分为九个等级,按不同的等级征收不同的税额,资产多的税重,资产少的税轻。纳税的多少同人丁多少已无关。两税法又规定:没有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应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的三十分一(后改为十分之一)的税收。两税法还规定:自王公百官到普通老百姓,都要纳税,每年分夏秋两季交税,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晚于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两税法的实行,是唐代财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将赋役制度由以人丁为主改为以土地财产为主,这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它的出现,意味着我国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了唐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有所发展。两税法使赋役负担较为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但是,两税法的实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刚开始实行,便遭到了一批“议者”的“沮诘”。他们认为租庸调制已经行使了数百年,不可轻改,死死抱住旧制度不放。原因是他们想继续“领其职”,控制唐政府的财政。对此,杨炎上书反驳。他指出:“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入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聚焉”。事关重大,旧的赋役制度不改不行,非改不可!
唐德宗坚决支持杨炎的改革,对“议者”的“沮诘”,一概不听。两税法实行的结果,“天下果利之”。据统计,两税法实行后的头一年,唐王朝政府就查出被地主隐瞒的一百五十多万户人家,征得税钱一千余万缗和米、麦二百多万石。唐政府财政收入大增,国家的财力得到了增强。
然而,由于两税法也有不完善之处,这就给予了地主阶级可乘之机。他们纷纷将其应纳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致使农民负担加重,阶级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