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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咸丰四年六月十八日致诸弟

“原文”

澄、温、沅、季老弟左右:

湖北青抚台于今日入省城。所带兵勇,均不准其入城,在城外二十里扎营,大约不过五六千人。其所称难民数万在后随来者,亦未可信。此间供应数日,即给与途费,令其至荆州另立省城。此实未有之变局也。

邹心田处,已有札至县撤委①。前胡维峰言邹心田可劝捐,余不知其即至堂之兄也。昨接父大人手谕始知之,故即札县撤之。胡维峰近不妥当,亦必屏斥②之。余去年办清泉宁征义、宁宏才一案,其卷已送回家中,请澄弟查出,即日付来为要。

湖北失守,李鹤人之父(孟群,带广西水勇来者)想已殉难。鹤人方寸已乱,此刻无心办事。日内尚不能起行,至七月初旬乃可长征耳。余不一一。

诸弟在家教子侄,总须有勤敬二字。无论治世乱世,凡一家之中能勤能敬,未有不兴,不勤不敬,未有不败者。至切至切。余深悔往日未能实行此二字也,千万叮嘱。澄弟向来本勤,但不敬耳。阅历之后,应知此二字之不可须臾离也。

兄国藩手草

“注释”

①撤委:撤去委托。

②屏斥:斥退;除去。

“当代阐释”

能勤能敬方能兴家

《尚书》说:“克勤于邦,克俭于家。”意思是说,勤劳、节俭,才能使国家发达,家庭兴旺。

早在先秦时期,一些明智的父母就教育孩子要具备勤劳的美德。《国语?鲁语下》记载了鲁敬姜立身勤劳的故事,说春秋鲁国大夫文伯退朝回家,拜见母亲敬姜,见母亲正在纺麻,感叹道:“像我们这样的家庭,主母还在纺麻,我担心引起主政季康子的不满,认为我不能侍奉母亲啊!”其母叹息说:“鲁国大概要灭亡了吧!让一个不懂事的人在朝廷做官,怎么连这个道理都不懂啊?过去圣明的君主安置百姓,偏选那些贫瘠的土地,目的是使百姓勤劳而后使用他们,因此能长久地统治天下。百姓勤劳就会想到节俭,知道节俭就会产生好思想;生活安逸就会祸乱多欲,祸乱多欲就会忘记善良和美好的东西,忘记了善良就会产生坏思想。”敬姜的这番议论,无非是告诫儿子,把勤劳当作一种美德铭记在心。由此可见,勤劳不仅是人能够生存的首要条件,而是修身、持家、治国的法宝。

曾氏在个人修身养性方面坚持以勤为本,在治家教子方面,曾国藩更是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一个“勤”字。他屡屡讲他自己如何恪守勤,时时提醒诸位弟弟要坚持勤,处处告诫夫人要带头勤,每每不忘教育子女要学会勤。后来,他家书中又将“勤”字与“敬”字并举提出:“诸子侄辈于‘勤敬’二字略有长进否?若尽与此二字相反,其家未有不落者;若个个勤而且敬,其家未有不兴者,无论世乱与世治也。诸弟须刻刻留心,为子侄作榜样也”,“诸弟在家教子侄,总须有勤敬二字。无论治世乱世,凡一家之中能勤能敬,未有不兴,不勤不敬,未有不败者。至切至切”,殷切之情,跃然纸上。

曾国藩教育子侄守“勤”有多种要求:“子姓半耕半读,以守先人之旧,慎无存半点官气;不许从轿,不许唤人取水添茶等事。其拾柴、收粪等事,须一一为之,插田莳禾等事,亦时时学之。庶渐渐务本,而不习淫佚矣。”他对于妇女的勤劳也有具体的要求。首先是要慢慢养成勤劳的习惯:“此者,妇道之最要者也。但须教之以渐,渠系富贵之女,未习劳苦,由渐而已。则日变月化,而迁善不知。若改之太骤,则难期有恒。”其次是精细安排:“新妇初来,宜教之入厨做羹,勤于纺绩。不宜因其为富贵子妇,不事操作。大、二、三诸女,已能做大鞋否?三姑一嫂,每年做鞋一双寄余,各表孝敬之忱,各争针黹之工。所织之布,做成衣袜寄来,余亦得察闺门以内之勤惰也。”连儿子曾纪泽娶室入户,曾国藩也不忘写信给儿子嘱其转诫新妇,要她“学习编织酒食二事,要亲下厨房,讲求做酒食小菜。”曾国藩在南京总督府任内,其夫人和儿媳们,每晚还要织麻纺纱,很少间断,与达官贵人豪富之家妻女的生活,真不可同日而语了。 “家勤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这是曾氏为家中妇幼所订立的最后家规,也是他的传家之宝。他的这种家教方式,在封建社会中可谓是一奇观,就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生活日益富裕的今日,仍很有借鉴意义。曾氏家庭之所以能长盛不衰,持续百多年,代代均有人才出,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与其“勤”字家教的成功是分不开的。

“文化常识”

清代的花翎制度

花翎是清代官员的冠饰,用孔雀翎毛饰于冠帽后,以翎眼多者为贵。翎管,就是用来插孔雀翎子并使之与冠帽连接的附属饰件。要了解翎管的价值,就有必要先了解清代的花翎制度。

清朝最看重花翎,根据官职高低佩戴花翎。宗室中,以贝子戴三眼花翎,最为尊贵;镇国公戴双眼花翎,为稍次,镇国将军等戴单眼花翎,而亲王、郡王虽然爵位比以上更为尊崇,但非蒙皇上特赐不能戴花翎,而且已经赐有花翎者,遇到朝冠晋见时仍不能戴用。凡是由皇子分封的亲王、郡王都不赐戴花翎,这是因为戴花翎是“臣僚之冠”,而亲王、郡王、皇子等乃宗室贵位,戴翎子由有“纡尊”之嫌。

清代有品位的官员佩有花翎,内廷王、御前大臣、领侍卫内大臣、直省将军、内大臣等以及领侍卫府官、满族官员五品以上皆冠戴孔雀花翎,六品以下者只能戴褐羽蓝翎,也就是俗称“野鸡翎子”了。清代的亲王、郡王中赏戴花翎的,仅见于乾隆朝。当时顺承勤郡王名叫泰斐英阿,因为当了前锋统领,便向皇祖乾隆乞赐花翎。乾隆说,花翎是贝子之制,诸王戴了就会失制。军机大臣傅恒就代为说情:郡王年幼,想戴花翎玩儿,以为美观。乾隆这才答应了,同时赐给另一位皇孙三眼花翎,说:都是孙辈,以为美观可也。

清代勋臣中,功勋卓著或恩宠有加者,仅仅能够得到皇上赏赐的双眼花翎。比如贤相傅恒、权相和坤、傅恒之子福康安等,都只得到双眼花翎,而且,清代定制,外任文职官员不赏花翎。只是到乾隆时期,有一位叫方承观的直隶知府,受到皇上特别眷爱,古北口大阅兵时,就特乞皇上赏戴花翎,乾隆就赏赐给了他。此后,外任各省总督、巡抚等大员,也就屡有蒙恩赐花翎的了。

外任武臣中,除非有卓著的军功,否则也不可蒙赐花翎。康熙时,福建提督施琅收复台湾,诏封靖海侯,子孙世袭,而施琅却上疏辞侯,恳请皇上赐花翎。当时,在外领兵的将军、提督都还没有赐给花翎的先例。康熙乃特旨赐施琅戴花翎。可见在当时文武臣僚小目中,赏赐花翎简直比封侯还要荣耀。

正因为此,后来的清代文官对奖戴花翎特别重视。除军功外,非“异常劳绩”不得保奖花翎,而且,限定每案不得超过三名。道光二十八年,因修皇族的族谱“玉牒”造成,提调官增庆被奏赏花翎,这是首开军功之外的“别项劳绩保翎”之例。从此诸如皇上“山陵奉字”、海运事宜、劝捐、抽厘之类,都相率保荐花翎。光绪初年,大保案迭兴,加官加衔,各种新奇花样不可胜举,戴花翎者,满街行走了。 这时花翎身价尽管已大不如前,但在吏部引见外地赴任低级官员时,在冠服方面仍有严格规定。若有花翎、蓝翎人员,其翎管不准用白玉,若用翡翠或带皮子玉者,都要以违例论处。

到清末,捐例大开,用钱也可以买到花翎戴,保案内就再没有保花翎者。最早用钱买到花翎的,是广东洋商伍荣耀、潘仕成。二人各捐十数万金,朝廷无力嘉奖,于是就破例赏戴花翎,一时荣之。后来,鸦片战争中,就有捐翎之例:花翎每枝实银一万两,蓝翎五千两;而且参照捐官之项进行折扣。这样实捐银较少,捐翎者遂多。咸丰九年(1859年)又改为实银。不准折扣:花翎每枝七千两,蓝翎四千两。到了后来,每枝花翎仅用二百元就可以捐到。这是清代花翎之制的穷途末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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